廠商行賄採購承辦人員將遭刊載採購公報

依照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凡是有該項各款情事者,機關可以將行為的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遭刊登者將被列入「黑名單」,喪失參與政府標案的機會,而行賄採購人員的行為就是其中之一,雖然行賄的部分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可能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或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過無論是否已經判決有罪,前述該項第15款已規定「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可以將行賄的廠商列入黑名單。相較於同項第6款「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還要等到一審判決,採購法對於行賄行為的處罰,並不需要有一審判決為依據,也因此雖然本案只是經地檢署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尚未判決,衛福部所屬醫院在形式上仍然可以通知要將廠商刊登黑名單。

分包廠商行賄也會被停權嗎?

近日新聞報載,台北客家文化主題公園的漏水改善工程爆發弊案,廉政署除發動搜索外,另約談得標廠商及協力廠商等。如果是「分包廠商」(即新聞中之協力廠商)對採購公務員行賄的話,除了刑事責任外,是否也會被處以停權處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