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關係中「發見瑕疵」與「發見瑕疵的原因」之不同

我們先看看兩條法條:

民法第498條:「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實價登錄與退裝潢費用的房地合一稅問題

針對房地交易實價登錄,實施以來,各種奇怪不實登錄情形,不一而足,新聞報導指出,造假手法像是「登錄高價、隱藏低價」、「附贈裝潢家電墊高房價」、「假合約」等等,實際上,造個被抓除了補稅及裁罰外,甚至可能就申報不實涉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遭移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