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王大陸的大新聞—談刑事訴訟案件告訴乃論期間之限制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王大陸教唆傷人事件,起因是藝人王大陸涉嫌在去年四月時,教唆他的朋友圍毆計程車司機。然而,直到最近,這起事件才隨著王大陸逃兵役的事件被調查。對於王大陸是否還會因教唆傷害罪而受法律制裁,涉及了刑法上的「告訴乃論」。
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王大陸教唆傷人事件,起因是藝人王大陸涉嫌在去年四月時,教唆他的朋友圍毆計程車司機。然而,直到最近,這起事件才隨著王大陸逃兵役的事件被調查。對於王大陸是否還會因教唆傷害罪而受法律制裁,涉及了刑法上的「告訴乃論」。
實務判決關於靠行等交通行業,多認為民法的僱用人責任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害人而設,故所稱之受僱人,就要從寬解釋,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是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受僱人。例如:將營業名稱借與他人使用的情形,車隊如果以只是提供叫車服務的居間者角色(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或類似乘客與司機間的仲介,抗辯對於司機沒有選任、服勞務及監督關係,而主張不應與肇事司機同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對於一般人會沒有保障,所以法院實務多認為車隊與肇事司法應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統計顯示,平均每年都會發生超過三千件因未注意後方就開車門而致生車禍的案件,這些案件更造成數千人受傷,甚至死亡的情形。台北市今年上半年,就發生了133件開車門未注意的交通事故,有104人受傷,也有人不幸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