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可否使部分共有人退出共有關係?

民法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就裁判分割方法設有種類及內容,法院之裁判不得超出法定範圍。法定分割方法有五種:原物分割、變價分割、部分原物分割兼部分變價分割、原物分割兼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割兼部分維持共有。這些裁判分割方法有沒有優先劣後之分?當被共有人訴請變價分割時,又該怎麼辦?

【民事】裁判分割共有物不得創設新的共有關係

因繼承或拍賣而取得持分不動產,如不願維持共有關係,又與其他共有人協議不成,通常會訴請法院以裁判分割共有物。其中,也有共有人中一人以持分抵債或被法拍,其他共有人均未優先購買,「投資客」購買持分後,請求變價分割的案例。那麼,要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有什麼條件、程序與限制呢?

共有物分割之變價分割

膾炙人口的台灣歌謠《望春風》作詞人李臨秋故居雖為歷史建築,今年卻傳出被法拍,經查是因為約1/48產權所有權人申請分割共有物不成而遭法拍,此亦為常見的投資手法,即先取得部分產權再申請分割變價。最後,有幸李臨秋么子李修鑑奔走湊得3,428萬元,才得以優先承購權取得產權保留該歷史建築,並修復規劃為複合式藝文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