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未經他人同意抽血觸犯了什麼罪?

台師大女足隊爆出醜聞,教練遭控強迫球員參與抽血實驗,並疑涉校園霸凌與違反《人體研究法》。教育部14日證實已完成調查,除對台師大祭出行政處分,並建議停聘該教練2年。如果有人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抽取我的血液,或是以欺騙的方式,得到我的承諾來抽我的血,這樣的行為會成立什麼罪名嗎?

將他人公開於眾的個人電話號碼、住址填入交通違規檢舉人資料欄中,竟然違反個資法?

縱然僅將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公家機關,只要非正當目的,且有可能造成個人生活領域被曝光而有遭人騷擾,不當利用的風險,亦會違反個資法第41條而有刑責,更遑論公開他人已公開的個人資料隨意公布,綜上所述,千萬別以為他人已公佈於眾的個人資料就不受個資法所保護,更別以為將個資提供給公家機關就不會有問題,還是要回歸個資法對於特定目的及例外事由的認定並小心所有可能涉及個資的利用或蒐集行為,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