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駕車超速10公里以內,仍然是合法行為嗎?

開車的人,大概都知道開車行駛在有限速的地方,車速只要不超過速限10公里以上,就不會被罰。這裡就有一個問題,假如速限是60公里,駕駛開65公里,就算不會被罰,但若發生車禍,這時被害人主張駕駛超速,駕駛人可以主張仍在速限裁罰寬限值內,而屬於合法行為嗎?

道交條例修法 民眾檢舉事項遭限縮

交通部日前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縮民眾可檢舉的事項,對於用路人及民眾而言,能夠檢舉的項目也將比以往大幅縮水。首先是第31條之1第2項至第3項,機車駕駛人於行駛時使用手機及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時抽菸;第50條第2款至第3款,有關倒車時未注意後方路況,這些以後將不予檢舉;民眾最在乎的違規停車問題,第55條第1項第1款僅能檢舉於人行道臨時停車,而機車與騎樓則不予檢舉,同條第2款則完全不予檢舉,而第4款僅開放不依順行方向停車之檢舉。

議員紅線停車,不罰是警察的不對嗎?

近日有網友爆料,台北市員警碰到議員徐巧芯紅線停車時,因對方表明身分,而以勸導代替原本要開的罰單,因此有人質疑,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此種紅線停車非屬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項得以勸導代替舉發的行為,員警不開罰,顯然是害怕對方是議員,之後會很麻煩所致,但真的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