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之處罰在行政救濟期間,可以強制執行嗎?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為裁處,應限於受處分人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法院裁判確定者,始得執行。亦即,受處分人對其所受之裁決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而案件尚未確定者,主管機關自無得就該行政訴訟繫屬中之行政處分為移送執行之處置,實質上亦等同於停止執行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為裁處,應限於受處分人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受處分人提起行政訴訟後,經法院裁判確定者,始得執行。亦即,受處分人對其所受之裁決書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而案件尚未確定者,主管機關自無得就該行政訴訟繫屬中之行政處分為移送執行之處置,實質上亦等同於停止執行
近日有新聞報導指出,桃園有位熱心的林姓檢舉達人,因為檢舉諸多交通違規案件,自己反而吃上官司,遭判刑2年6月還不得緩刑,檢舉他人犯法,自己反而有刑事責任,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原來是因為他冒用別人的名義進行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