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得否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機關核發外籍配偶的簽證?

我國人民與外籍人士結婚後,可以申請依親居留簽證,合法居留臺灣,但在過往實務上,外籍人士「假結婚真賣淫」、「假結婚真打工」等情況層出不窮,對於「特定國家」之外籍人士(例如印尼、菲律賓、越南、烏克蘭、白俄羅斯等國家),外交機關會以面談方式嚴格審核(參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如外交機關認定虛偽結婚,即會駁回申請,此時因外籍人士還不在臺灣(因還未取得居留簽證),如要自己提起行政救濟,在文書作業上恐曠日廢時(可能須經過公證或認證),故在司法實務上會出現由外籍配偶之配偶,即由本國人民提起行政救濟的情況。

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有時效限制嗎?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民事的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例如民法第125至127條),刑事上也有6個月的提起告訴期間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至於人民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也有時效限制嗎?

新法上路-簡介憲法訴訟法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施行在即(民國111年1月4日),該法堪稱自憲法施行以來,對於釋憲制度的最大變革,但究竟憲訴法相較於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作出哪些改變呢?這一切還是須先來看憲法怎麼規定。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現行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禁止雇主讓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者處罰鍰之外,還要公布雇主名稱和負責人姓名,近日遭大法官會議做成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違憲,不符合憲法第7條對人民平等權的保障,剝奪了女性夜間工作的機會,即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