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分居多久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跑法院打官司,由法院判決離婚。其中,社會上經常碰到的問題,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結果一方就跑了,然後雙方分居了,接著一分居就分了很多年,想要離婚的人要忍多久才能上法院請求離婚呢?以前可能比較難,現在比較容易了。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跑法院打官司,由法院判決離婚。其中,社會上經常碰到的問題,夫妻一方想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結果一方就跑了,然後雙方分居了,接著一分居就分了很多年,想要離婚的人要忍多久才能上法院請求離婚呢?以前可能比較難,現在比較容易了。
新聞報導指出,有位太太先後兩度外遇,且夫妻分居四年多,後來太太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第一審、第二審判決都認為太太對於婚姻破裂的可歸責程度比先生還要重,判決太太敗訴不能離婚。可是,第三審法院認為如果夫妻都有責任,若依以前的法律見解及早期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決議,會認為夫妻雙方都有責任,責任較重者不得訴請離婚。不過,憲法法庭在去年三月間作出判決,該判決認為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因此,就此案例,第三審法院判決認為,當婚姻發生破綻而夫妻均有責任時,不必視任何一方責任輕重,均可訴請離婚,最終判決太太可以離婚了。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案】判決主文說明:「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同條第1項規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其中但書規定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與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惟其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上面判決的內容,白話來說就是有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因為民法規定限制有責任配偶請求法院判決離婚,是有一些問題,例如:分居都已經非常久的時間,這樣都不允許離婚會是太嚴苛了,所以憲法法庭要求修法,而目前雖然尚未完成修法,但個案上仍應適用本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為之。
根據新聞報導,甲男的妻子乙女因為難產而成為植物人,9年以來皆未清醒,甲男認為兩人僅有夫妻之名,缺乏婚姻實質生活而請求裁判離婚,一、二審法院都判決甲男敗訴,但更一審卻逆轉判決兩人離婚(臺中高分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這則新聞背後其實隱含著我國裁判離婚制度的實踐。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二種,若一方變成植物人,就喪失行為能力,也就無法意思表示協議離婚,這時就只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了。可是,當配偶變成植物人,是要用民法哪一條、哪一款請求離婚呢?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欲離婚,雙方得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一方認為有裁判離婚事由,得提訴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若有前條第1項具體事由,一方得請求離婚。但通常來說,大部份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多是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理由提出訴訟;而法律規定若這個重大事由是由夫妻一方要負責的話,則只有另一方得提出離婚請求。換句話說,要為婚姻的破綻負責任的人,不得請求離婚。但是婚姻破綻誰負完全責任,要如何論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