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國家安全法關於政府採購提交陸製品的刑責解析
國家安全法於2022年6月全文修正後,就國防採購之部分,於該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提供陸製品罪」,直接將陸製品定義為不得交付之對象。只是中國大陸目前是世界工廠,擁有全世界唯一的完全工業生產鏈,要完全迴避陸製品,實際上相當困難,而且前述條文所提到的「產製品」定義為何?其實也不明確,有無包含大陸原料?大陸零組件?
國家安全法於2022年6月全文修正後,就國防採購之部分,於該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提供陸製品罪」,直接將陸製品定義為不得交付之對象。只是中國大陸目前是世界工廠,擁有全世界唯一的完全工業生產鏈,要完全迴避陸製品,實際上相當困難,而且前述條文所提到的「產製品」定義為何?其實也不明確,有無包含大陸原料?大陸零組件?
政府採購本於政策或是安全的考量,在有些種類的採購項目(諸如:資安、國防設備等等)上會特別於招標時及合約內特別註明「禁止使用陸製品」。但是在中國仍為世界工廠的現況下,要避免使用「Made in China」的貨品需要額外耗費不少心力,甚至可謂防不勝防,就連有時轉向美、日原廠直接採購料件時,送上門來的卻又是「Made in China」,因而發生遭採購機關以此為由解除契約情形。那麼在廠商履約時只有部分誤用陸製品,機關仍可以以此為由,不顧其他未使用陸製品的部分而主張全部解除契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