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我要加班費,不要補休!
勞工在原訂的工作時間外,額外再提供勞務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列的標準給付加班費給勞工,但偏偏有些老闆在應徵時會直接表明以「補休」的方式替代發給「加班費」,此種方法是可行的嗎?
勞工在原訂的工作時間外,額外再提供勞務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該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所列的標準給付加班費給勞工,但偏偏有些老闆在應徵時會直接表明以「補休」的方式替代發給「加班費」,此種方法是可行的嗎?
很多勞工在離職的時候,除了會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書外,也會懷疑自己在職期間,雇主有沒有短列勞退,或是少給薪水、特休假,所以會要求雇主提出過去幾年的薪水條、出缺勤紀錄,雇主這時候有提供的義務嗎?在現行勞基法中,是有規定的。
勞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像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例如業務緊縮而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是勞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例如雇主對於勞工實施暴行而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工都有請求資遣費的權利。
勞資爭議實務,經常發生雇主為節省成本,而將員工高薪低報投保勞健保。如果事後就勞保低報產生的損害,雇主是否可以說是經過員工同意,所以就算受有損害,也應該適用「過失相抵」,而減少雇主的責任呢?
A、B主張受雇於C公司,因C公司當時欲投標D公司招標之木盒一批,乃由A、B以電腦繪圖方式共同創作原始設計圖,製成1500個木盒後交給D公司使用,後來C公司主張D公司自行拿了這個設計圖交由其他公司生產木盒,侵害A、B的著作權,提起侵害著作權的民刑事訴訟,請問這有道理嗎?
近來勞權意識興起,許多勞工勇於和雇主爭取自己的權利,甚至在徵才就業廣告上面,如果雇主出了點問題,求職的勞工都會對勞工局提出檢舉,在就業服務法的諸多限制下,雇主怎麼寫徵才廣告,曾經被處罰過呢?
公司行號、政治人物、NGO團體,現在都流行請小編PO文網路行銷。假若小編在粉絲頁所發布的文章或影音內容,有侵權之情形,公司要負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