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之大樓建物及頂樓加蓋分割之法律問題
若數人因繼承登記共有一公寓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但「頂樓增建物」為第三人所興建。請問:頂樓加蓋部份,於數人分割共有物時,可以將頂樓增建物列入分割之標的嗎?
若數人因繼承登記共有一公寓大樓之區分所有建築物,但「頂樓增建物」為第三人所興建。請問:頂樓加蓋部份,於數人分割共有物時,可以將頂樓增建物列入分割之標的嗎?
在家防疫,一定想偶爾出去透透氣,又不能跑太遠,這個時候,大樓頂平台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如果樓頂有加蓋建物,且該建物自民國84年前就存在至今,並已出租給他人使用,跑到樓頂平台區域,有無侵入住居的問題呢?此涉及「公寓大廈樓頂平台可否約定專用?」「約定專用範圍及使用方法的正當性」以及「進入該約定專用部分是否即為侵入住居行為?」等法律問題。
台灣租屋市場龐大,不少人買下老公寓隔成多間套房出租,穩穩當「包租公」、「包租婆」,這種公寓改裝成套房出租牟利之情形,實屬常見,但怎麼樣會合法、違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