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食物中毒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問題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違反者依照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倘若台北市衛生局最終認定食物中毒的原因可歸責於該餐廳,最重可論以新台幣2億元的罰鍰外,還可以處歇業、停業、廢止登記等罰則,先前的東港炭烤蚵仔案,屏東縣衛生局就要求業者限期改善,並停業清理消毒三天。

誤用巴西壞蛋製造產品,廠商能以不知情免責嗎

按照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從條文文義來看,就商品有參與設計、生產、製造或經銷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企業經營者違反該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則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