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出國放任貓咪墜樓死亡 – 違反動物保護法之犯罪行為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該:「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假若違反前述規定,而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構成刑事犯罪行為。

把鵝放出來散步要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這部法律大家可能比較陌生,但是社會上許多傷腦筋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拿著刀子到處游盪或是帶著恐怖會嚇人的動物跑出來等等,這些行為也許不構成犯罪,不過,對於公共秩序安全及社會安寧會有所影響,這時可能就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了

飼主如不看好寵物 可能招致巨額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新聞報導及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某位飼主貿然放飛其飼養的金剛鸚鵡,而該隻金剛鸚鵡被放飛後,突然往同一條道路上慢跑的被害人頭部飛過,致該名被害人因受到驚嚇而跌倒,並受有右腿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窩骨折、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等傷害,臺南地院一審判決該名飼主需賠償被害人新臺幣304萬9532元。

寵物遭加害可否請求精神賠償?

一般在討論精神賠償,像是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精神賠償。或是,當事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被侵害,也可以請求。一般所謂精神賠償,法律用語叫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是相對於財產上損害賠償,又叫作精神慰撫金。有一種情形,假如是自己寵物貓貓狗狗,被他人殺害或是車禍致死或是寄宿寵物旅館沒照顧好而死亡,有無可能請求精神賠償呢?

遛狗記得要牽繩

前幾日有一男子出外遛狗,在行經某路口時,因為並未將狗繫上牽繩,狗從人行道衝上馬路,造成在馬路上的機車騎士為了閃避突然衝出的狗狗,滑倒受傷。遛寵物要牽繩一直是動物保護處倡導的觀念,牽繩不僅僅是為了寵物自身的安全,也是為了保護路上之用路人的安全。若因為飼主自己沒做好防護措施,如上開案例中造成他人受傷等情形,除了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外,若無法證明自己已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也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