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鵝放出來散步要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這部法律大家可能比較陌生,但是社會上許多傷腦筋的行為,例如:製造噪音、拿著刀子到處游盪或是帶著恐怖會嚇人的動物跑出來等等,這些行為也許不構成犯罪,不過,對於公共秩序安全及社會安寧會有所影響,這時可能就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了。

把鵝放出來散步要注意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定 2

這二天有個關於社維法蠻趣味的新聞,報導指出,有一名飼主將關在圍籬裡的鵝群放出來,讓牠們在家前享受片刻自由。但是,一名女機車騎士卻指控這群遊蕩的鵝咬傷她及嚇她,後來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將飼主移送法院裁罰,適用的法條是《社維法》第70條第3款規定:「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然而,地方法院卻認為鵝的長相討喜、移動慢,攻擊前有徵兆,不至於突然嚇人,加上沒證據證明飼主驅使鵝群或明知可能有發生危險性卻縱容鵝群遊蕩嚇人,裁定不罰。法院不罰的理由是這樣的,所謂「驅使動物嚇人」是指以口令、手勢、哨音、旗號等方法,指示動物靠近、追趕、噬咬、作勢攻擊不特定人或特定人的針對性行為,動物若依照指示行動,造成他人受到驚嚇,或客觀上足以使人產生驚嚇,這時才會構成。此外,「縱容動物嚇人」,則是指行為人知道所有或管領之動物具有一定危險性,該動物在未受適當約束的情況下,可以預見他人可能因為動物本能或野性之行為而受驚嚇,卻任由動物恣意行動,發生嚇人之結果。

法院認為放任動物在外遊蕩與人受驚嚇,並無必然因果關係,這位法官真的很有心,其深入研究鵝的特性,認為依常情,鵝雖有巡邏維護自己生活領域的習性,但牠的行動速度不快,而且攻擊前多會先向前伸長脖子朝人靠近,再張口咬人,不會突然張口咬人或突然鳴叫嚇人。此外,鵝群雖然可能會追人或進一步傷到人,但鵝的樣貌並不可怕而且形象很呆萌,一般人看到應該不會感到驚嚇。法官認為綜觀以往案例,也沒有發生過鵝隻嚇人的紀錄,因此很難認定飼主是否確實知道鵝隻在外遊蕩可能會出現嚇人行為,或是飼主明明有預見發生的高度可能性,還依舊放任鵝隻在外遊蕩。總之,法官認為只要是動物都具有野性,對人或多或少有危險性,但不能因此認定飼主的行為已經構成達到嚇人程度。況且,該條法規是以「縱容」為處罰要件,警方針對此案的移送書對於飼主的行為,尚未具體描述行為人如何縱容鵝群嚇人,只有提到飼主讓鵝在路上遊蕩,這樣遊蕩行為是否就是縱容,尚有疑義。

最終法官認為,飼主把鵝放出來逛大街而沒派人看管防止危險,這種行為雖然不當,但不能因為女騎士出現受傷的結果,就直接推論到飼主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的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因此裁定不罰。 不過,並非每位法官對飼主及動物都這麼寬容及瞭解喔!下次遛雞遛鴨,還是要小心注意一點呀!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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