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餐廳消費跌傷,可請求多少精神賠償?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某甲到某日式料理店用餐,不慎摔傷,提起民事訴訟精神賠償的數額𠲆法院判賠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本件判決,關於精神賠償的判決寫法,和一般判決沒有多大差別,但這樣的精神賠償數字是否適當呢?值得來討論!
最近有個新聞案例,某甲到某日式料理店用餐,不慎摔傷,提起民事訴訟精神賠償的數額𠲆法院判賠金額差了十萬八千里,本件判決,關於精神賠償的判決寫法,和一般判決沒有多大差別,但這樣的精神賠償數字是否適當呢?值得來討論!
訂金也是屬於民法定金的一種,自然也有民法第247條的適用,又從第2款的事由來看,如果是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而導致不能履行,定金是不得請求返還的。套用在這個案例上,消費者如果因為「遲到」此一事由而導致餐廳無法與其成立服務契約,自屬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的事由,不得請求返還,且再從該餐廳的訂位須知中說明表示:「若於5日內(用餐日前1日起算)或當日臨時取消、當天未抵達用餐者,或當日因遲到未全員到齊者,餐廳有權取消其訂位,並收取費用每人$3,800元。」,該費用應為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的定金,既然都有個別約定了,那自然訂位的消費者也必須遵守該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