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員工辦理政府採購驗收屬於刑法公務員嗎?

依刑法第10條規定,所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公營機構之政府採購驗收人員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如果某公立醫院辦理儀器設備的政府採購標案,假如在驗收階段驗收人員有收賄的情形,符合刑法上的公務員而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嗎?

情節重大論斷原則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即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不良廠商停權之規範。

保固金得否充作違約金爭議問題

政府採購契約會有保固保證金及違約金的約定,保固金在保固期滿而沒有應解決事項而返還予廠商。違約金乃履約時發生違約情形,應負違約責任的賠償金。原則上,兩者法律性質並非相同。但是在某些情形,若已驗收合格並已發還履約保證金予廠商,保固期滿無保固事項,其後卻發現過往履約時有違約情事,當廠商要求返還保固金時,機關得否充作違約金而拒絕返還呢?

報告審查及契變的履約遲延問題

政府採購延誤履約情節重大者,機關得約止或解除契約,甚至刊載不良廠商。因此,展延期日對於廠商來說就很重要。例如:廠商在契約變更及技術服務審查時,關於機關造成的時間上拖延,必須在履約期間確認有利於己的書面資料或應有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