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不當體罰,學校會被判國賠
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得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但是,老師在輔導管教過程,若有不當或違法情形,可能會有相關民刑事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得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但是,老師在輔導管教過程,若有不當或違法情形,可能會有相關民刑事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教育基本法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但是,實務上還是有學校管教學生用體罰方式,類似情形是可能被學生求償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曾經有個新聞,某日本高中老師,因糾正戴耳環上課學生而發生爭吵,老師對學生動手打巴掌及拉扯衣服,造成學生瘀青受傷,不當體罰事件引起關注。台灣也曾有新聞案件,某導師被指控不當體罰,有位女學生因上學戴耳環,該老師用手把耳環扯下來。該導師懲罰學生時,也會拉同學頭髮或抓臉頰,說是提醒不要犯錯。此外,扯女學生耳環,則表示因女學生戴耳環違規,學生屢勸不聽,所以利用服裝儀容檢查機會撥女生頭髮,若發現耳環,就用手按她們耳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