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感染者「未戴套」就等同於「危險性行為」嗎?
前陣子有則新聞,大致說雙方同意以口交方式進行性行為,但事後一方卻指控對方刻意隱瞞感染愛滋之事實,而被檢察官認為其明知自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而有未遂之嫌,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起訴,雖然該案第一審判決有罪,但上訴第二審時,卻逆轉改判無罪。
前陣子有則新聞,大致說雙方同意以口交方式進行性行為,但事後一方卻指控對方刻意隱瞞感染愛滋之事實,而被檢察官認為其明知自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而有未遂之嫌,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起訴,雖然該案第一審判決有罪,但上訴第二審時,卻逆轉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