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衍生性金融商品風暴之雲淡風清

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是一種中央銀行歸類為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十多年前開始,曾經是各銀行企金部門炙手可熱的主力商品。如同曾經是市場寵兒的「連動債(Structured Note)」,最後造成次級信貸危機一樣,金融商品的違法推介,終歸相同命運,TRF也造成2015年起的TRF/DKO金融風暴。而且,因為TRF的銷售對象多為中小企業客戶,商業周刊曾報導,有董娘受銀行理專慫恿,買了TRF陷入這場風暴危機,幾乎要傾家蕩產[1]:「她是一家台商老闆娘兼財務主管,那一天,中國人行意外放手讓人民幣一天急貶二%,創下人民幣史上最大貶幅,宣告讓官方控制的匯率逐步走向自由化。對賭人民幣升值的TRF瞬間出現巨幅虧損,林小姐的公司年營業額六十億元,投資該商品損失累計至今近六十億元!」該報導表示,捲入這場風暴的台灣中小企業竟然高達三千七百九十七家,損失可能高達二千億元,這些損失,是連動債時期的散戶虧損金額的五倍!

TRF金融風暴之再回首

從2005年「雙卡風暴」到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的「連動債風暴」,台灣這些年來發生幾次系統性的金融危機,近年引發最大爭議的,就是銀行不當銷售TRF衍生性金融商品問題,2015年的「TRF風暴」[3]迄今雖然已經五年,然而不少未能受償的被害人,迄今仍在為自己的權利打拼。「雙卡風暴」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連動債風暴衍生《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理由無他,乃因當時法令無法解決此系統性的金融危機所致。

金融評議中心TRF爭議調處 漸趨停滯

從卡債風波、雷曼兄弟事件、TRF風暴(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幾個重大金融爭議案件觀察,有其發展脈絡,由交易相對人的經濟層次觀察,先是一般民眾,接著是中產階級,再來是有實力的中小企業主。這種違反法遵意識所生爭議,屬系統性問題,多由自主協商或政府協助下解決問題,而非司法處理。例如:雷曼兄弟連動債爭議案件處理,金管會對於銀行受託投資過程,存在隱匿風險或誤導投資人等不當行銷或違反忠實義務,導致客戶損失,即要求銀行妥善處理受託投資之連動債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