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科太太業配醫療器材為何可能被罰?
擁有百萬訂閱的知名Youtuber理科太太,日前在頻道上po出一部「現在只要1分鐘-在家做完子宮頸癌篩檢」的影片,影片中介紹子宮頸癌,而後拿出子宮頸癌篩檢自採組產品,教大家如何使用,還拍到生產公司,講出產品名稱且附上官網連結,遭質疑涉及醫療器材廣告。新聞報導,台北市衛生局表示,該影片初步看來算是醫療器材廣告行為,但未查到該產品有提出廣告申請,將展開調查、約談,若確認違規,可依《藥事法》開罰20萬到500萬元。
理科太太這樣的影片為何會有被開罰的問題?關鍵就在於《藥事法》的相關規定。藥事法第4條規定,藥物是指「藥品」和「醫療器材」,所謂醫療器材是指「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影片中的子宮頸自我篩檢的相關器材,是用於診斷HPV病毒的簡易用具,符合醫療器材的定義。
藥事法針對藥物廣告,採取「事前核准」的制度。注意喔!不能像一般其他商品的廣告一般,不受事前審查的限制得自由刊登。藥事法第66條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物廣告。」也就是說,藥物廣告應將相關文字、圖畫送給主管機關核准,核准通過後才能播出。違反的話依第92條規定得處20萬至500萬元罰鍰。
有人或許會有個疑問,理科太太的影片算是「廣告」嗎?藥事法第24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又第68條規定「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第70條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由這些規定可知,廣告的認定其實是很廣泛的,只要是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到銷售目的,就算是廣告,所以影片中如果有出現功能介紹、廠商名稱,很可能就被認定是廣告。
此外,藥事法第65條也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者也是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緩喲!
理科太太的影片究竟有沒有違法,台北市衛生局仍在調查中,依照該局先前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藥事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初犯原則上是處罰20萬到100萬,如果真有違法,究竟主管機關對百萬訂閱Youtuber會祭出多少金額的罰鍰,就讓各位民眾拭目以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