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妻子變成植物人便訴請離婚?淺談我國裁判離婚制度

根據新聞報導,甲男的妻子乙女因為難產而成為植物人,9年以來皆未清醒,甲男認為兩人僅有夫妻之名,缺乏婚姻實質生活而請求裁判離婚,一、二審法院都判決甲男敗訴,但更一審卻逆轉判決兩人離婚(臺中高分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這則新聞背後其實隱含著我國裁判離婚制度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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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預告登記可避免借名所買房地遭侵吞

社會上,常見基於各種理由,出錢買房子卻登記在他人名下,這種借名登記買不動產的情形,並非少見,例如:合作投資、避免追債、情侶共買、親友借名等等,但是後來借名登記者拒絕返還,或是借名登記者過世而繼承人拒絕返還者,也時有所聞。像這種借名登記買不動產的情形,如何避免事後被拒絕返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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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幹』就一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來看一下最新的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號刑事判決意旨:「例如『幹』字一詞,可能用以侮辱他人,亦可能作為與親近友人問候之發語詞(如:『幹,最近死到哪裡去了。』),或者宣洩情緒之詞(如:『幹,真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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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強制罪的構成要件

新聞上常出現《被超車不滿反超後急踩剎車 判強制罪拘役40天》、《澆花澆到工人 婦遭提告強制罪》、《趁鄰居洗澡關水塔水源 強制罪嫌起訴》等關於強制罪的報導。在臺灣民間,強制罪可謂雙方在民事糾紛中最容易互相指控的罪名,但強制罪的構成要件究竟為何?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容易觸犯強制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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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人廣告「漂亮女森看過來」被裁罰的案例

有民眾陳情說某家泡沫紅茶店在臉書(facebook)刊登徵才廣告,內容大致是:「OO徵人辣各位漂亮女森看過來只要你願意,没有經驗没關係歡迎加入我們OO,OO需要你我一起經營…」,這個徵人廣告,因為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結果被市政府勞工局調查及提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以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要裁罰,後來被裁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泡沫紅茶店不服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仍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還是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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