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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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率是什麼?如何合法增加容積率?(二)

上一篇已經說明容積率的定義,以及容積率與建蔽率在不同的土地使用分區下有不同的限制與規定。從上一篇的說明,可以想像,當建商想要開發一片土地,無論是規劃為新住宅或是商業百貨,一定都希望能夠盡量增加可蓋樓地板面積,才能爭取最大的利潤。因此接下來要介紹,建商要如何合法的增加容積率?
從容積率的計算來看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免計容積,也就是在特定條件下,該部分的面積可以免計算入總建築面積,以達成節省容積率的目的。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層陽臺、屋簷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超過二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公尺或一公尺作為中心線,計算該層樓地板面積。每層陽臺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而同款亦規定:「每層共同使用之樓梯間、昇降機間之梯廳,其淨深度不得小於二公尺;其梯廳面積未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部分,得不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但每層陽臺面積與梯廳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十五部分者,應計入該層樓地板面積;無共同使用梯廳之住宅用途使用者,每層陽臺面積之和,在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或未超過八平方公尺部分,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亦即,在一定條件下的陽台與屋突是可以不必算入總樓地板面積的,而且梯廳與樓梯間在一定面積下也是可不必計入的。
另外,在同法第1條第9款規定,屋頂突出物高度在六公尺以內或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且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除高層建築物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五外,其餘以不超過建築面積百分之十二點五為限,其未達二十五平方公尺者,得建築二十五平方公尺,從而也能達到節省容積率使用的目的。在第162條第1項第2款亦規定,本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屋頂突出物或依法設置之防空避難設備、裝卸、機電設備、安全梯之梯間、緊急昇降機之機道、特別安全梯與緊急昇降機之排煙室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也就是說,上述的屋頂突出物在一定條件下不計入高度之外,其內部所設置之空間與必備設備空間,也得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最後則是停車空間,根據同法第16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築物依都市計畫法令或本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設置之停車空間、獎勵增設停車空間及未設置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自行增設停車空間,得不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但面臨超過十二公尺道路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除汽車車道外,其設置於地面層之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停車空間在一定條件下亦得免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從上述規定可知,此類免計容積之規定,可以大幅減低建商,因為必須蓋之公共設施,而減損的總樓地板面積,進而達到節省容積率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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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5

【刑事】檢察官具體求刑柯文哲的法律依據何在?

  近日前台北市長兼在野黨民眾黨的黨主席柯文哲,遭台北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等為由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28年6月,其他被告如李文宗求刑17年4個月、被告沈慶京求刑17年、應曉薇則求刑16年6個月等,依照高檢署向來的主張,是認為:量刑之輕重固屬法院之職權行使事項,惟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旨在使「罪得其罰」、「罰當其罪」,以達刑期無刑之目的,檢察官偵查犯罪,對於應提起公訴案件,得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於起訴書或論告時,為一定刑度之表示。話雖如此,但並沒有提到刑法、刑事訴訟法哪一個條文明文允許檢察官具體求刑,故向來檢察官於起訴時發新聞稿來具體求刑的做法,不乏有人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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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6

【刑事】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求償是否要先繳裁判費?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於公布日施行(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近來有新聞指出,立委接獲民眾陳情表示依詐防條例第54條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竟被法院裁定要求依其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限期補繳裁判費。該新聞亦指出,有立委質疑法院裁定是否有違法而犧牲人民訴訟權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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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7

【刑事】聲請再審之重要證據應如何認定?

  刑事被告一旦遭到有罪判決確定,而認為自己受到冤抑,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非常上訴」及「再審」的救濟途徑。前者是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對於確定判決,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最高法院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撤銷其訴訟程序的特別救濟方法;至於後者是為了排除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違誤」所設的非常救濟途徑。本文將探討刑事被告如何透過刑事訴訟法第421條的聲請,進行法律救濟,以雪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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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8

【民事】感情生變後贈與財物返還的法律問題

  情人間基於感情或愛情,互相贈與財物之事,乃屬正常。不過,有時候雙方因為後來分手了,經常會發生要求返還之前所給予對方財物或不動產的問題,尤其所贈與若是大筆金錢、不動產、名車、名錶、名包等等情形,則問題就更大了。事實上,情侶在一起時,不管是贈與或投資或其他原因而有提供財物的情形,通常多不會寫下書面字據,但是分手後爭執財物權利歸屬時,其中一方主張是贈與,對方可能說是被騙的,但一方卻說是心甘情願的,法院到底要相信誰呢?要看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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