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訊 3

傷害罪的刑度提高了,勿再衝動打人!

今年元旦假期,大雄與阿呆一同在西門町逛街,路人大目仔看了他們一眼。大雄說看三小,大目仔還故意裝鬼臉,大雄就跟阿呆一起海扁大目仔,打得大目仔鼻青臉腫。大目仔事後要求他們賠償,在調解委員會談好久,大目仔要求賠償二十萬元,大雄只願賠三千八百元,阿呆只願賠七千四百元。雙方談不攏,大目仔提出刑事傷害罪告訴。聽說今年5月間,刑法傷害罪有修改了:請問假如法院在今年5月以前或以後判決,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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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有別人商標的商品當贈品促銷違法嗎?

很多店家為了促銷自己的商品,會拿其他商品當贈品,譬如說買我們家的產品,就送手機、化妝品、馬克杯之類的,但如果這些贈品本身具有其他人的商標的時候,這樣的行為要不要得到該商標權人的授權呢?最近法院有個案子,就給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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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記過也可以告學校?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4號解釋,認定就算學生不是受到退學或是其他類似的處分,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救濟,白話來說,即使學校今天只是把學生記了一個小過,學生可以經訴願程序後,可以上法院告學校,法院不能推說學生的憲法基本權沒有受到侵害,所以不受理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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