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唯一死刑違憲,最輕只能判無期徒刑也違憲
近日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宣布了關於毒品案件的新判決(112年度憲判字第13號),在過往宣告販賣毒品罪唯一死刑違憲後,這次再次宣告現行最輕只能判決無期徒刑的規定依然違憲,引發不少網友討論,法務部雖然尊重憲法法庭的判決,但同時也宣布將大力查緝毒品。

政府採購的履約廠商能因颱風主張展延或不計工期嗎?
對於沒有放颱風假時,能不能准予展延或是不計工期,要看和放颱風假的日子相隔的時間,否則僅單純是豪大雨或豪雨,就仍要計入工期,如台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機關開標時當場宣布資格審查結果,未予廠商救濟教示的分析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98條規定:「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長輩或父母撤銷對不孝子孫或子女之不動產贈與,決心討回!
依據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廠商行賄採購承辦人員將遭刊載採購公報
依照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凡是有該項各款情事者,機關可以將行為的廠商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遭刊登者將被列入「黑名單」,喪失參與政府標案的機會,而行賄採購人員的行為就是其中之一,雖然行賄的部分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可能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或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不過無論是否已經判決有罪,前述該項第15款已規定「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可以將行賄的廠商列入黑名單。相較於同項第6款「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還要等到一審判決,採購法對於行賄行為的處罰,並不需要有一審判決為依據,也因此雖然本案只是經地檢署提起公訴,一審法院尚未判決,衛福部所屬醫院在形式上仍然可以通知要將廠商刊登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