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政府機關可以進行公益勸募嗎?

近日大陸甘肅、日本石川縣都發生嚴重的地震災情,不少國人都在詢問有無可以捐款的管道,提供資源給災區民眾。然發揮愛心之餘,不免疑惑,如果有不肖NGO團體,假借救災之名義騙取愛心,之後卻沒有把捐款交給災民,該怎麼辦?是不是應該由政府帶頭來募集捐款,比較值得信賴?例如,針對後者也就是日本石川縣的地震災情,行政院就有提供「能登半島震災捐款帳戶(國內)」、「能登半島震災捐款帳戶(國外)」兩種捐款方式,方便熱心民眾發揮愛心。可是,如果不是因為這樣的特殊事件,政府要進行公益勸募,其實是有很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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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公益勸募條例》第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進行勸募的勸募團體包含「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注意看到前述四種團體,並沒有包含政府機構,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法律原則上是禁止政府機關、機構主動進行勸募的,除非是有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舉例來說,有地方政府覺得轄區內的醫院缺乏救護車,可不可以主動要求地方仕紳捐款,給地方衛生局,湊足購買救護車的錢呢?原則上就會違反前述《公益勸募條款》的規定。

或許有人會問,政府機關比起公益性社團法人(俗稱NGO)還具有公信力,為何法律還要禁止政府進行公益勸募?難道是質疑政府不能代表公共利益嗎?況且,公務人員如果瀆職,要受到貪污治罪條例的重刑制裁,但NGO的職員就算違規,原則上也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兩相比較,政府為何在公益勸募還要被原則禁止?有認為是2005年南亞海嘯事件的影響,立法委員對於由政府主導當時的勸募成果有疑慮,甚至引來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新聞局、外交部之情形,只是若由民間主導公益勸募,帳目是否當然就比政府來得清楚?

無論如何,公益勸募條例在2006年立法時就原則上禁止了政府進行公益勸募之情形,所以若非本次日本石川縣地震災情屬於「國際救援」,行政院原則上也不會由政府直接進行公益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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