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老是講的污點證人,法律上究竟如何規定?
最近鬧的很大的國安局高官走私大量免稅菸品事件,有其中二名嫌疑人遭到羈押,新聞報導其中一名嫌疑人吳宗憲交出50人團購名單,傳出將轉為污點證人等等。除了這件新聞,不時都有新聞報導某某嫌疑人轉為污點證人,民眾可能都知道,污點證人就是嫌疑人作證供出其他共犯的意思,但究竟法律上針對污點證人的規定如何?要怎麼樣才能成為污點證人?成為污點證人又怎麼樣呢?
污點證人的規定在「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其中第1項為:「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說,污點證人是有許多要件限制的。首先,嫌疑人所犯的罪名有所規定,並不是全部的罪名都可以轉為污點證人,依證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必須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或其他有特別列舉出來的罪,才有適用;其次,必須提供具有重要關係的犯罪證據,且證據的價值必須有助於檢察官追訴犯罪,所以說,如果檢察官原本就已經掌握到可以追訴其他正共犯的證據時,才供述出相關證據,也已經錯過時機,不具有可以轉為污點證人的價值了;還有,污點證人是以檢察官事先同意為前提,並不是自己想要轉就可以轉的!最後,污點證人的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就是依嫌疑人原本所犯的罪名減輕,因此是否能因此換取緩刑,仍舊要看原本所犯的刑度如何,是否合於緩刑要件了。
另外,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2項、第3項亦有規定並非同一案正犯或共犯,提供出相關連案件的證據時,得檢察官同意得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也是基於相同的道理。
實務上多是貪污治罪條例有適用污點證人規定減輕的,這次國安局官員涉案也是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究竟嫌疑人是否會如新聞傳言的轉為污點證人,還有待觀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