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情報工作法裡的營業秘密保護規定
國家情報工作法近日修正,政府如國安局等情報機關考量到既有法律未明文將境外勢力刺探營業秘密的行為,列入情報機關的偵蒐工作,基於展現政府與立法者對相關事務之重視,執政黨特別提案將此納入偵蒐範圍,明確賦予情報機關可以蒐整經濟情資。提案立委趙天麟則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為宣示政府防堵經濟間諜、商業間諜的決心。
不過如果是境外間諜刺探商業上之營業秘密,而非國家安全的國安機密,國家情報工作法有沒有辦法可以處理呢?提案的立委表示下次會期會努力,理由是即使是新修正的國家情報工作法,前述規定也只是給情報機關有蒐集情資權限,而非防制或處罰經濟間諜行為的行為人和背後的他國政府勢力。
而目前營業秘密法對於境外勢力侵害內國營業秘密的行為,規定在第13-2條:「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規範的行為包含:「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本案提案立委則認為應該再加重刑責,例如應該要提高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程度,不過本次會期修法並未通過。
所以要關注營業秘密保護的規定,可別只看營業秘密法,其他法律可能也有關連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