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與美國司法部之美光營業秘密案認罪協商的啟示

“美國司法部起訴聯電侵害美國美光(Micron)公司營業秘密的刑事案件,聯電以認罪協商落幕。聯電承認竊取美光商業秘密,被課以6千萬美元之罰金,同意協助美國司法部調查同案被告福建晉華積體電路公司,美國司法部給予聯電三年緩刑期間,撤銷對聯電的其他刑事指控及民事禁制令請求。 ”

聯電與美國司法部之美光營業秘密案認罪協商的啟示 2

對聯電來說,打了一場無謂之仗後,能以和解收場算是不幸中大幸。三年的緩刑,意味著聯電如果未來三年配合美國司法部調查追訴晉華,就可以免除責任,法律策略稱得上全身而退。美國司法部為何同意接受呢?

先簡單回顧聯電的美國案件:聯電案件是美國司法部於2018年公布「中國專案」(China Initiative)之後最早適用該特別程序的案件之一,中國專案是美國司法部針對中國政府或民間的種種違反美國商業秘密法律的活動所制定,優先於其他案件,並有跨部門及區域的委員會來推動並監管案件。美國司法部將中國專案提高至國家安全層級,屬於反恐計畫之一。目前公布的46個中國專案的案件中,只有聯電是唯一的台灣公司。美國司法部的對象一直是中國公司,聯電並非目標。

美國司法部於2018年9月27日經大陪審團認定後起訴聯電、福建晉華積體電路公司、以及三名台灣公民(陳先生、何先生、王先生),相關罪名包含共謀經濟間諜、共謀竊取營業秘密、為外國政府收受持有非法取得營業秘密、為外國政府非法取得營業秘密、為外國政府竊取或詐取營業秘密、以及竊取或詐取營業秘密。

美國司法部起訴事實認定,晉華是中國政府百分之百持股之公司,中國政府於2016年2月依照第十三五年計劃政策出資56億多美元設立,目的在設廠製造並銷售DRAM。晉華於同年與聯電簽約,同意支付聯電4億美元以換取聯電製造DRAM的相關技術。本案於法院開始審理進行並不順利,主要原因在於要證明聯電或晉華有罪,必須有確切的共謀行為。加州法院雖然多次傳喚三名被告台灣公民,但三人都在台灣,美國無越境司法管轄權。

同時,相關案件在台灣被起訴,台中地方法院於6月12日判決聯電公司及三名(前)聯電員工有罪,分別判處聯電新台幣1億元罰金,員工三年半至五年半不等之刑期。在台中地方法院宣告聯電及其員工有罪之後,美國司法部已經以司法互助協議方式請求法務部協助。台灣與美國雖無正式引渡條約,但一直有持續性的司法互助,相互協助調查案件或拘捕犯人。依據法務部的資料,法務部過往對美國的司法協助要求完成率超過九成。該案一審判決有罪,法務部沒有理由不提供協助。

不管聯電配不配合,美國司法部都會與法務部透過司法互助來調查。其實,聯電早就可以協助美國司法部,避免這兩年來無謂的資源耗損及投資人的不安。如今聯電願意認罪及協助調查,對美國司法部來說也是雙贏的結果,樂於接受。反之,若聯電不願意認罪協商,美國司法部可能追加聯電其他更高層人員為被告,也可能與三名個人被告進行認罪協商。若等到個人被告認罪後,聯電再認罪的價值將大幅降低,得到條件也不會比主動認罪有利。  

此案令人聯想到惠普與廣明的反托拉斯案件,兩件都是美國科技公司以美國法院為戰場,對台灣科技公司提告,涉及多名被告及至少數億美元罰金。但廣明案是民事訴訟,聯電案則是刑事案件,雖然兩者都由陪審團認定事實,但適用程序及證據的強度要求,有相當程度差別。更重要差異,廣明案中其他被告均早與惠普和解,廣明卻未跟進,等到敗訴後再和解,已經重創;聯電於審判前和解,將傷害降到最低。

此案再度點出一個殘酷事實:保護主義是美、中等大國的貿易政策主軸,並以嚴厲法律手段支撐。這次美國選舉,不論川普或拜登當選,前述主軸不會改變。夾在其中的台灣廠商,除保有致勝商業策略,更須審慎面對法律及保持彈性,必要時壯士斷腕停損退場,不打必輸的仗。廣明在日韓大廠相繼與惠普和解後,選擇與惠普單打獨鬥,除付出上千萬美金律師費,最終仍敗訴及和解,殷鑑不遠。刑事部份結束,聯電後續與美光的民事訴訟走向,將會是各界關注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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