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商法院」即將誕生了!

有聽過「智商法院」嗎?就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的簡稱啦!

新聞報導指出,立法院會在108年12月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案》。之後,就會成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立法說明指出重大商業紛爭之發生,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所以重大商業案件應交由統一審理商業事件之法院,以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之效。

所謂「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商業訴訟事件包含: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因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等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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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非訟事件包含: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

依據司法院新聞稿指出,這是劃時代的二部新法(「商業事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對於重大商業事件之紛爭,能妥速、專業解決。「商業事件審理法」共7章計81條條文,有下列特色:
一、運用科技審判:所有書狀均應以網路系統傳送書狀,法院可以利用網路遠距訊問審理事件,運用網路替代來法院的馬路,便利當事人使用法院。
二、設置專業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對於重大商業事件採二級二審制,能迅速處理紛爭,使事件及早定讞。
三、事件應由律師代理:重大商業事件應由有律師資格之人代為程序行為,使事件爭點能聚焦,減少無謂爭執,提升審判效能。
四、採强制調解程序:重大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由有商業專門學識之商業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以減少訴訟勞累,快速終結爭執。
五、引進專家證人及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可以請專家證人提供意見,強化審判之專業,亦可列舉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說明,加速審判之進行。
六、秘密保持命令:程序中之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兼顧真實之發現及營業秘密之保持。

不過,徒法不足自行,還有賴執行者的實踐。因此,希望這些新法的訂修,真能優化我國經商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而不是虛有其表的裝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