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3
一夜情是歡喜甘願的行為,撿屍是乘機性交的犯罪行為。但是,邊界在哪裡呢?
乘機性交罪是法定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一旦成為被告,有相當高被關進監獄的風險。
一夜情是個人自由,但事後有人翻臉,該如何是好呢?清醒之後,一個人越想越不對勁,另一個人有理說不清,最後上了法院,真相會愈來愈明嗎?
乘機性交罪的案件,法院每年約有2、3百多件判決!本所查詢民國98年起到108年整整十年期間之本罪相關判決,從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到全臺灣地方法院,有數千則關於「乘機性交」的判決。經逐一詳閱、整理、分析後,終於得出100個無罪判決的重要特徵!
(陸續於本專欄連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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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1
【撿屍實例專欄】乘機性交案無罪的100個理由 – Part 2
撿屍(乘機性交罪)無罪相關判決列表
法院 | 案號 | 簡要發生經過 | 無罪理由、事實 | 無罪特徵 |
宜蘭地院 | 000侵訴000 | 告訴人稱被告乘其酒醉載其至旅館發生性行為,告訴人並於凌晨三點離開旅館返家。 | 1.被告載告訴人之前,告訴人曾撥打三通電話給被告,難認告訴人已達酒醉、意識模糊不清之情形。 2.告訴人之夫事後仍有二次讓被告與告訴人單獨相處,與常情不符。 | 25.被害人事前能清醒撥打被告電話。 26.被害人事後仍二次與被告獨處。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訴000 | 告訴人與被告在網路上相識,兩人相約出遊去旅館,告訴人聲稱被告趁其飲酒後失去意識時,對其為乘機性交之犯行。 | 1.只有告訴人之證述為唯一證據。 2.事發近一年後告訴人方驗傷,然告訴人處女膜陳舊性裂傷難以確定定為性行為所造成。 3.同行證人證稱當天告訴人並無情緒不穩或尋求幫助,亦仍與被告聯絡行動。 | 27.被害人一年後才驗傷。 28.被害人事後未向友人求助。 29.被害人事後無情緒不穩之情形。 |
臺灣高等法院 | 000侵上更(一)000 | 告訴人有精神疾病,稱被告因其不能且不知抗拒的情況,對其為性交一次。 | 告訴人之指述多有瑕疵。 | 30.被害人指述有多處瑕疵。 |
桃園地院 | 000侵訴000 | 告訴人聲稱被告見其在服用安眠藥,後主動要載其回家,到家後告訴人昏睡時被告即對其為乘機性叫之犯行。 | 1.無法確定告訴人真有服用安眠藥。 2.案發前後皆有用手機打給他人,經接電話證人證稱無口齒不清或無法正常之情形,故告訴人是否在案發時真有意識不清而不知或不能抗拒之情形,存有疑義。 | 31.被害人無法證明確有服用安眠藥。 |
桃園地院 | 000原侵訴000 | 告訴人指稱被告乘其酒醉載其回被告租屋處,並對其為乘機性交犯行,後又在其清醒後對其為強制性交得逞。 | 1.告訴人證詞前後有出入。 2.告訴人稱遭被告乘機性交後有自行將衣褲穿上,難認其意識已達不清而無從抵抗。 3.被告數次離開租屋處,告訴人亦未離去。 4.告訴人指稱遭被告乘機性交後,因為想喝酒而叫被告去買酒,告訴人明知自己飲酒會造成自己意識不清,豈會再要被告去買酒,證詞有悖於常情。 | 32.被告離開後,被害人並未逃跑。 33.被害人事後叫被告去買酒。 |
士林地院 | 000侵訴000 | 告訴人與被告相約後去旅館飲酒,告訴人聲稱被告乘其酒醉不省人事時,對其為乘機性交之犯行。 | 1.告訴人之指述與事實不相符。 2.告訴人自己證稱於醒來後制止被告對其為性交行為後,接續聊天話題繼續聊天,後也一起離開旅館。 3.告訴人案發後行為及情緒皆平常,難認有遭被告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之情。 | 34.被告與被害人事後繼續聊天。 35.被告與被害人雙方一起離開旅館。 |
桃園地院 | 000侵訴000 | 告訴人指稱被告第一次在車上趁其酒醉疲累時性交得逞,後又多次在告訴人家中與告訴人之父、告訴人飲酒後,對其性交得逞。 | 1.第一次在車上時告訴人指述其雖沒有很醉,但仍因飲酒疲倦無力推開被告,連口頭拒絕都未有發聲,難認有違告訴人意願。 2.雖告訴人稱都有一直口頭拒絕、肢體上也有抗拒,但仍一同與被告飲酒。 3.告訴人指稱被告是在弟弟房間與其性交,但告訴人卻未有向睡覺的弟弟求救之舉,而被告選擇隨時會遭察覺之他人房間與告訴人性交,皆違常情。 | 36.被害人事後仍與被告一同飲酒。 37.被害人於案發時,並未向同房熟睡之弟弟求救,不合常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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