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讓學生坐「特殊座位」的法律責任
新聞報導指出,某公立學校國中學生因罹患重大傷病及上下課時間不準時,被班導師安排在黑板前面的「特殊座位」長達十個月。家長主張前述獨立座位是用來懲罰不乖的學生,十個月來多次希望更換座位,導師依然置之不理,所以家長對學校提出國家賠償,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家長主張小孩無法與同學互動,嚴重影響就學權益及造成心理健康權受侵害。
在該案件,家長表示學生座位被安排在緊鄰講台右側、黑板前方的獨立座位,很多次反應要求能在段考調整全班座位時一起調整,不然坐在講桌旁邊,老師講課時,學生抄寫筆記時會被老師擋住視線,影響學習權與受教權。甚至於,家長指述該「特殊座位」是處罰上課吵鬧、違反秩序學生,該學生長達十個月時間因而遭霸凌、歧視及同學異樣眼光,後來該學生舊疾復發而入院治療。
雖然,學校辯稱學生有高度近視,及申請在家教育通過,考量課程都有分組的需求,因該學生到校時間不固定而無法分組,才沒有變更座位,坐在黑板前面並不是「特殊座位」。但是,家長反駁,已經都有配好新眼鏡,不須坐特殊座位。
事實上,假若有惡意讓學生坐「特殊座位」之情形,而達到變相懲罰或造成學生被貼上不良標籤的狀況,造成學生心理健康受損害,學校可能要負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說,就算身體沒受物理上傷害,心理健康的傷害,也是可以請求賠償的。
在該案件,判決認為教室內共有四排,每排七個座位,該學生座位的桌子緊貼講台,與其他同學有一段距離,確實有可能因視線角度過偏,老師站在講台上時,學生視線遭阻擋,導致抄寫困難,而且其他學生每次段考後都有更換座位,唯獨該學生沒有,無異於使同學投以異樣眼光,遭受「標籤效應」的影響,如此差別待遇,已對該學生心理健康權造成侵害。也就是說,法院認為客觀上來看確實是有對該學生有差別待遇,以致於造成其心理健康受傷,而判決學校須賠償精神慰撫金六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在此提醒為人師表者,對待學生不可差別待遇而造成其心理傷害,否則就有可能構成民事責任,甚至於刑事責任。因此,學校應提醒老師,當學生家長反應不更換座位是在懲罰學生時,就有溝通及調查的必要,應認真加以確認是否應調整座位。否則,學生被貼上差異化的標籤時,很容易被霸凌而身心受創,老師及學校也容易有被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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