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論疫苗解盲的法律問題

最近關於「疫苗」的討論,大家都是名嘴。

資深名嘴周玉蔻爆料指出,中研院院士陳培哲為食藥署疫苗審查委員之一,對外不當發言而違反專業倫理等語。陳培哲則表示他必須捍衛數十年所奉行的科學與專業理念,並說明知道自己的審查委員身份,不宜對外評論「疫苗技術」的看法,所以在正式辭職後才發表對疫苗技術的專業看法等語。看來,這個「疫苗論」,之後有得講了!

事實上,前述爭議點主要涉及國產疫苗解盲(註:何謂解盲,請自行google)的問題。其實,過去也曾經發生過對於解盲有所評論,而發生訴訟的情況。疫苗解盲議題很夯,紅到許多學者在平面或網路媒體上以各種名詞理論,爭相交鋒,網軍側翼紛紛製作各種圖卡,來回洗文,不亦樂乎。但關於解盲失敗這件事,曾在法院討論妨害信用罪的案例中有出現過。難道如名嘴所說,指摘疫苗是否靠譜這件事,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嗎?

來看一下過往的新聞案例,浩鼎生技(4147)曾研發過一款乳癌疫苗,遭另外一家仁新醫藥(6696)的負責人質疑浩鼎藥「攻擊正常細胞更勝於癌細胞」,文中使用「dirty vaccine」、「inferior vaccines」、「fake drugs」等等,該負責人遭地檢署傳喚時,表示「……他解盲失敗是一個事實,現在士林地檢署也在告他,所有的媒體前前後後也都在講這個問題,他怎麼通通不去告?……」,似乎是認為這是可受公評之事,但檢察官認為就前述「dirty vaccine」、「inferior vaccines」、「fake drugs」,可能逾越了合理評論的範圍,最後還是將仁新醫藥的負責人提起公訴。

議論疫苗解盲的法律問題 2

這樣看來,好像對於疫苗到底解盲成功、失敗與否,要發表些公開言論可得小心,否則生技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聲譽,到地檢署遞狀申告,要求執法人員追究這類行為,絕非不可能的事情,是以,如名嘴在電視上稱,誰誰誰要被告了,確有所據。或許大家會好奇,先不管近日疫苗解盲與否會不會被告,本文提到的浩鼎乳癌疫苗案,最後結果如何呢?

該案雖然告訴人主張被告涉犯公然侮辱、妨害信用罪外,還有提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55條第1項第6款、第2項之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及不實資料、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及第313條妨害信用等罪嫌,但檢察官認為被告並沒有在這段時間交易該公司股票的紀錄,也沒有其他事證可認被告有意圖影響該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情事。而且,檢察官認為被告有一部份告訴內容,並非憑空捏造虛偽之事實,其主觀上有相當理由及資料確信所指摘之具體事實為真,是此部分尚難認被告有何任意捏造、蓄意杜撰、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故意,其主觀上應無明知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仍傳述之情,尚難認其主觀上有何誹謗他人名譽及信用之犯意。所以前述這幾條罪名的部分是論以不起訴的。

至於,雖然部分內容遭檢察官起訴到法院,該案最後公訴不受理,因為雙方在今年四月達成和解,告訴人就該部分撤回告訴,由於公然侮辱、妨害信用罪是告訴乃論,若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前撤回,法院不能為實體判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的規定要為不受理判決。其他案件結果會如何,就有待各該承辦檢察官和法官的法律見解和事實認定了。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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