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三級警戒–高中生大學生群聚也會被裁罰

近日台灣COVID-19疫情告急,中央防疫中心通令全台各地均進入三級警戒,停止室內五人以上,室外十人以上的聚會,俗稱「禁止群聚」的規定。如果是大學生或高中人,一堆人在室內開生日趴會被處罰嗎?

違反群聚命令的處罰,就是一種行政罰,依照行政罰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因此,基本上雖然滿十八歲才有完全責任能力,但是只要滿十四歲,就會被處罰,只是未滿十八歲可以減輕處罰而已。其次,未滿十四歲者,縱使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因為沒有責任能力,則是不處罰。如果是一般十四歲以下的國中小學生,違反中央防疫中心或地方政府的禁止群聚防疫措施,主管機關也不能夠處罰,因為《傳染病防治法》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都沒有要求未滿十四歲之行為者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負連帶責任的規定,若要連帶負責任,可能要透過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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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滿十四歲而未滿十八歲者,仍會受行政罰,只是可以減輕處罰而已。這時候,主管機關裁罰書會送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處所,換言之,如果一群屁孩違法群聚,這時候爸媽事後就可能會收到通知,說你的小孩要被罰了。當然,如果是滿十八歲的大學生,自己有完全的責任能力,就該自己負擔,但往往戶籍地址還是在家裡,恐怕爸媽也是會知道的。

那麼,這個罰鍰是多少呢?有人說最低六萬起跳,最高三十萬,似乎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輔導及查核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之措施。」,若地方政府曾經依照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到第五款發布過禁止群聚的防疫措施,此時若民眾違反時,可能就會被地方衛生局主張要依照這個規定來裁罰(註:《傳染病防治法》第 三十七條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列措施: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有些法令適用的裁罰,可能有些令人質疑之處,大家看到的防疫措施,近年來都是各機關的網路小編或是網軍側翼作的網路圖卡,很少看到確實有引據法條的公文,如果地方政府法條一個寫錯,寫成群聚規定是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時候,依照同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三、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罰鍰就只有三千到一萬五千元了。當然,三千元也不是小錢,對於未成年人來說,就算減輕處罰也不便宜,更不要說會讓爸媽知道了。

保護自己或別人,一定要避免人與人的連結,為了遠離病毒,疫情期間請 勿群聚開趴,以免真的趴下了!

陽昇法律事務所/鄧湘全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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