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匯款之協議離婚條件或賠償金爭議

夫妻協談離婚時,太太要求先生匯款200萬元才同意離婚;先生匯款後,太太卻拒絕配合離婚,先生可以要求返還這200萬元嗎?

近日就有類似的新聞案例,案情大略是,先生主張雙方結婚後感情不睦進而協議離婚,但太太要求先匯款200萬元才同意離婚,後來先生向銀行貸款200萬元並匯給太太,並在匯款資料註記「離婚協議」,但是太太收受200萬元款項後,拒絕辦理離婚登記。因此,先生主張太太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向法院提出「不當得利」訴訟,要求太太返還這200萬元。

夫妻間匯款之協議離婚條件或賠償金爭議 2

太太則抗辯並沒有與先生簽立離婚協議書,也沒有承諾在何種條件下即同意離婚,主張是先生被她發現外遇,慮及若以LINE通話軟體承認的話,可能會留下證據,故僅於口頭要求太太不要對先生提告,因此太太當時是要求先生先匯錢,後續便不會對先生起訴求償,而其也確實僅對先生的外遇對象起訴求償,足證不是同意離婚的條件。此外,太太說先生自己隨意在匯款資料上註記離婚協議字樣,非其所能置喙。總之,其表示從未答應先生給付200萬元後即同意辦理離婚。

第一審法院認為,審酌現今社會之匯款交易本有多種原因,先生提出之匯款資料僅能證明資金流動情形,至於資金流動原因,並無法經由先生在轉帳備註欄上,請行員登載註記「離婚協議」四個字就認為雙方有就離婚之事達成合意,故判決先生敗訴。不過,先生不服上訴第二審法院後,卻推翻了第一審法院判決,判決太太要返還這200萬元。第二審法院認為先生為使雙方同意協議離婚之結果條件成就,而先匯款200萬元至太太指定之銀行帳戶,因太太拒絕與先生協議離婚,先生之給付目的既不達,太太受領該200萬元利益,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致先生受有損害,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200萬元,核屬有據,本案仍可上訴。

至於太太辯稱轉帳200萬元予伊,係因其發現先生有發生婚外情,侵害其配偶權,因而給付200萬元作為賠償云云。但是,第二審法院依雙方LINE對話紀錄,認兩造已達成先生給付太太200萬元,太太則同意與先生辦理協議離婚之合意。再則,參以太太於該等對話紀錄中,均未提及婚外情侵害其配偶權,故其要求匯款200萬元作為賠償等情,第二審法院認為太太抗辯沒有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又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目的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42號判決參照)。所謂給付欠缺給付目的,包括自始欠缺目的(例如贈與無效、不成立)、給付目的嗣後消滅(例如契約關係消滅)及給付目的不達(例如預期婚約成立而為贈與,婚約確定不成立)。再附停止條件之債務,預期條件成就而履行,結果條件並未成就,現行民法雖未設明文,惟參照民律草案第929條第1項明定,依法律行為之內容,因結果而為給付,其結果不發生時,亦成立不當得利(參閱德國民法第812條第1項後段)。

第二審法院由雙方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認定先生主張其與太太已達成其先給付200萬元,太太則同意與其辦理協議離婚之合意,其為達成兩造協議離婚之目的結果,而先匯款200萬元予太太乙節,應可採信。之後,太太拒絕簽立離婚協議書及辦理離婚登記,兩造婚姻關係仍存續,堪認先生預期之協議離婚結果條件並未成就,兩造既未發生協議離婚之結果,則太太受領該200萬元利益,顯屬給付目的不達,核屬先生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則太太受領該200萬元轉帳利益,無法律上原因,應成立不當得利。

關於夫妻協議離婚前,有談到先給錢才離婚,或是先完成什麼條件才離等等情徵,最好是要寫成白字黑紙,否則,當條件完成時,一方卻不離了,之後可有得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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