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亂罵人之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之前,我們曾談到媽媽嘴咖啡店員工殺人案之雇主連帶賠償責任,假設員工上班亂罵人,僱用人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最近就有一件類似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某蕭小姐向蘇姓女業務員購買活水機,但機器還沒裝好,蘇姓女業務員頻頻在電話中向蕭小姐索討信用卡授權碼,蕭小姐堅持要等機器裝好才會付費。之後,掛斷電話後,蘇姓女業務員未注意電話沒掛好,隨即向公司同事怒罵「瘋查某!末三碼不給我」。蕭小姐不滿蘇姓女業務員有針對性言語,讓她名譽受損,造成其精神上痛苦,乃向法院對蘇女及公司提出30萬元連帶損害賠償訴訟。
蘇姓女業務員則抗辯,表示她是疏忽沒掛好電話,但「瘋查某」並不是罵蕭小姐,公司則強調工作規則都有要求員工對待客戶要親切有禮,掛電話要「輕輕放下」,禁止不當言詞等。其次,公司也表示蘇姓業務員在通話結束後,就不是在執行工作狀態,因此,公司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第一審法院認為,勘驗雙方通話紀錄,活水機還沒裝好,業務員就就催促蕭女刷卡付費,雙方通話結束後,先以「姊姊」稱呼旁邊同事後接著罵「瘋查某」,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但根據錄音譯文推斷,蘇姓女業務員是因為蕭小姐不給授權碼,才會以「瘋查某」辱罵她。法官最後認定,「瘋查某」一詞確實是指蕭女,已使她受到精神痛苦,侵害到她的人格權,而且「公司」也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考量雙方經濟狀況,判決蘇姓女業務員及公司應連帶賠償2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由此案例可知,若員工在上班時間亂罵人,很可能被認定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這時,僱用人與員工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就算公司覺得很難管住員工的嘴巴,但還是要管啊!只有在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此時,僱用人才不用不負賠償責任。然而,員工的嘴巴要怎麼管呢?可是門大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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