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良民證就代表不曾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嗎?

過往知名人物一旦遭受民眾質疑品德時,澄清的最佳利器似乎是出示良民證,例如網紅企業家館長或政治人物顏寬恒都曾出示良民證證明其未曾犯罪,但某人申請得到良民證就表示他未曾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嗎?答案是不一定喔!

良民證只是民間俗稱,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受理人民申請並核發,當某人的該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在臺灣地區查無犯罪紀錄」時,似乎代表他沒有犯罪過,所以民間才會將有此種記載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稱為「良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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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關鍵就在於並非所有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紀錄都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面,依上述條例第6條,以下幾種犯罪紀錄是不會記載的,例如「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第2款)、「受拘役、罰金之宣告」(第3款)等,因為緩刑、拘役、罰金之宣告是較輕的刑罰,為獎勵犯罪人遷善,避免遭社會對於更生人的負面印象影響而無法正常回歸社會,所以才不記載第2、3款之犯罪紀錄,但縱使不會列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法院內部才能查詢的「全國前案紀錄表」依然有詳細紀錄,供法院作為是否撤銷緩刑(刑法第75、75-1條)、以累犯加重處罰(刑法第47-49條)、量刑的依據(刑法第57條)。因此,某人有良民證不代表未曾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也有可能是因為只被判緩刑、拘役或罰金而沒有列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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