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園活動受傷的國家賠償責任
在公園運動或從事休閒活動,如果在正常活動狀況下,因公園設施有瑕疵,或場地規劃有問題、缺陷,導致民眾受傷時,是否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呢?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一般公園屬於縣市政府所設置或管理,故若因公園設施或相關管理有問題,導致民眾發生傷亡事故,民眾即可能請求設置或管理機關負擔國家賠償責任。(註: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過往新聞報導,像是幾年前一名男童在公園遭鐵條傷害到眼睛,家長提出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第一審法院判賠新台幣三百多萬元;報導指出,當年才十三歲的黃童在公園戶外活動時,被公園內支撐櫻花樹的鐵條插破眼鏡,結果眼睛被眼鏡碎片刺傷視網膜、水晶體,造成右眼瞳孔喪失,歷經多次手術,視力還是無法恢復正常;家長訴請國賠,第一審法院認為市政府對公園管理有疏失,畢竟視力受損嚴重,應是很痛苦的事,所以判賠三百多萬元。
此外,另件新聞報導,某議員在質詢時指出,有家中長者在公園使用單槓設施運動時,因單槓前方有一個階梯高低差的地方,導致長者摔倒腦部受傷送醫,議員要求市府應全面體檢公園內的遊具和運動設施,確保類似事件不會再發生。前述事件,是長者在公園內使用單槓運動設施,雙手鬆開時,因重心不穩向前傾跌,雖然單槓設施的地面有鋪設軟墊,但長者是向前傾倒,前方剛好有一個階梯高低的落差,導致長者摔倒後頭部直接撞擊地面,腦部受傷緊急送醫開刀。這種單槓旁有高低落差的狀況,可能被認為是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致民眾受傷,也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像有的公園,可能有欄杆攀爬型遊具而底下卻未鋪設軟墊,也沒有任何告示標語,這也可能是危險設施,相關設施管理之承辦人,絕對要特別留意。
總之,公園這種公共設施,管理機關或承辦人,在設置時一定要注意合於法律相關規定,其次在管理時要按時檢查或確認是否有缺失或瑕庛,或是有壞掉的地方,或是哪裡不安全,假若因為有欠缺而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就可能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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