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債對夫妻財產制是否有影響?
我們很常聽到這樣子的說法:「夫妻結婚了,除非有約定分別財產制,不然就是共有財產制。也就是婚後的財產,夫妻都各有一半的所有權!」也因為這個似是而非的觀念(可能很多人是從電視電影學到離婚時可以向配偶要一半的財產這個觀念,然後反推得來的積非成是),讓很多疼老婆或疼老公的配偶,婚後把自己所有的財產,包括車子、房子、銀行帳戶,甚至身分證、印鑑章等都放在另一半手上,由另一半擔任家中的大掌櫃,自己則拼了命地衝事業,好讓一家溫飽。
然而,當婚姻亮起紅燈,甚至走上離婚一途的時候,上述這種情形,處理起來也是最棘手的,再加上如果夫妻平常沒有定時定期結帳的習慣,根本不知道到底錢是不是都有好好分配運用,或者錢到底流向何方。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當夫妻之一方(以下簡稱小明)把錢全部都放在配偶那邊,當小明在外欠債不還時,債主是不是就只能自認倒霉了?
「夫妻財產共有」這樣的說法,來源已不可考,卻是大有問題的,我們今天就話說從頭,讓各位朋友了解,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在夫妻關係中,到底法律上是如何規定?再者,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如何約定?第三,夫妻之一方如果面臨債主追討債務,另一方的利害關係又在哪裡?債主通常會用什麼方式來追討呢?
首先,結婚之後,到底財產在法律上如何歸屬呢?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那什麼是法定財產制?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只是在婚後財產不能證明所有權屬於夫或妻的狀況時,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先推定為夫妻共有。換句話說,原則上,不會因為結婚了,就讓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全部變成夫妻共有。但話雖如此,其實民法第1022條還是規定,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就其婚後財產,互相負有報告之義務。也就是,法律有規定,不准藏私房錢啦!(笑)
其二,那麼法律上又允許哪些夫妻財產制可以用契約來約定呢?
在民法婚姻章節中,夫妻財產制大致上可以分為法定及約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又可細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夫妻可以在婚前或婚後,透過契約約定,並完成向法院聲請登記的程序(須要填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上身分證、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財產清冊等等),才有讓夫妻各自的財產變成夫妻共有的法律上效力。但實務上,因為實在太麻煩了,這樣的夫妻究竟還是少數,反而比較常見用契約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分別財產制,就是除了財產各自管理使用處分外,連家庭生活費用都各自負擔。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最大的區別就是,在婚姻關係消滅時,法定財產制賦予夫妻之一方原則上可以向他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其實就是平均分配的意思。這是立法者站在考量維持一個家,雙方都有出錢或出力貢獻的狀況,所作出的折衷規範。所以在他方完全沒有貢獻,或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的時候,法院可以調整分配的數額。
其三,那麼債主可不可以就這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代位受償呢?
先說結論,以前可以,現在不行!
以前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或借貸租賃公司,會因為夫妻之一方欠債不還,就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代位請求配偶剩餘財產分配,以獲清償。但在民國101年12月26日修正刪除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且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又改為具有一身專屬性之後,債權人已經無法以此途要求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了。其刪除主要理由為:「現行法定財產制已改以瑞士所得分配制為基礎,採財產分離之架構,讓夫或妻各保有所有權之權能,並自負擔債務。然本條規定,造成目前司法實務上,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為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得利用本條規定訴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再依民法第242條代位債務人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致使與夫妻關係完全無關之第三人,可以債權滿足為由,借國家權力之手,強行介入夫妻間財產制之狀態,除將導致夫妻婚後財產因第三人隨時可能介入而產生不穩定狀況,更與法定財產制係立基夫妻財產獨立之立法精神有悖。」所以,現行民法已無債權人聲請宣告改定債務人夫妻分別財產制之法律依據,自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不能代位行使。
但債權人也不要灰心的太早,如果夫妻之一方對外所負擔的債務,可以舉證為「家庭生活費用」的話(比如:現住房地的貸款、租金、醫療費用),債權人仍可以依民法第1003條之1第2項,向夫妻請求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在消費借貸的情形,債主就必須提出更多的證據證明,借給夫妻之一方的錢,是用在家庭生活費用上,才可以連帶向夫妻請求給付。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sunrise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