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井澤」可否作為商標主要識別主體?

甲以「輕井澤鍋の物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3類之「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酒吧;飯店;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快餐車;拉麵店;燒烤店;涮涮鍋店;冰淇淋店;民宿;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會場出租;除用於劇院或電視攝影棚外之燈光設備出租;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服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系爭申請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情形,應不准註冊而核駁。

「輕井澤」可否作為商標主要識別主體? 2

甲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也是判決甲敗訴。

判決主要理由:

  • 系爭申請商標予一般消費者寓目之主要印象應為所佔比例最大之中文字「輕井澤」三字。「輕井澤」為日本知名避暑勝地,其知名度已為臺灣消費者所熟知,甲以知名日本地名「輕井澤」作為商標主要識別主體,客觀上確有足使消費者以其對日本輕井澤之既有印象及認知,進而誤認誤信系爭申請商標所指定服務或服務所涉用品源自日本輕井澤地區,或與該地區有所關聯,而對其表彰服務之來源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並未限定須為該產地著名產品,故雖日本輕井澤當地或非以火鍋店服務提供而著名,但系爭申請商標係以「輕井澤」三字為主要識別文字,而引導相關消費者喚起對日本輕井澤之認知,客觀上已足使相關消費者誤認系爭申請商標所指定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係源自輕井澤。再者,甲官方網站亦載有「日本鍋物第一品牌」、「1967年日本井上先生於長野縣輕井澤町創立日本輕井澤鍋物……」,相關新聞報導之內容亦稱「輕井澤餐廳創辦人遠赴日本學藝,才把湯頭帶回臺灣」、「取了個日本地名輕井澤當店名、裝潢走原汁原味日式京都風格」、「輕井澤的湯頭……最後加入日本空運來台的獨家配方」,更足以加深臺灣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系爭申請商標所指定服務或服務所涉用品源自日本輕井澤地區,或與該地區有所關聯。甲所提問卷調查表無法證明系爭申請商標指定使用於火鍋店服務,已使臺灣中、南部消費者之認知超脫日本地名意義,而取得商標識別性之第二意義,反可證明輕井澤對於臺灣消費者之主要認知是日本知名觀光景點。甲所舉多筆同為日本著名地名卻經核准註冊商標之前案,均非輕井澤三字,顯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未於其他類別核准輕井澤之註冊,自無違反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 行政法院綜上而論,系爭申請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來源係日本長野縣輕井澤地區之虞,而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所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甲不服提出上訴,同樣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上字第1039號判決主要理由:

  • 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上開條文之規範目的,在於防止商標構成要素之圖樣、文字等,與其指定之商品或服務間有不實關係,防止消費者因商標表徵之外觀、讀音或觀念等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不相符合,致消費者誤認誤信而予購入,而受不測損害。有關性質、品質或產地誤認誤信之虞有無之判斷,應從商標本身圖樣文字整體的外觀、觀念或讀音等觀察,以商標給予消費者的印象,加上與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聯結,考量指定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交易之實際情事,以指定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識、感知為基準,從商標自體本身直接客觀判斷,是否消費者所認識之商品或服務,在實際使用上有異於其所認知之性質、品質或產地等,致消費者有誤認誤信之虞。
  • 系爭申請商標圖樣係由右上方極小之紅色「李峰」印章落款圖形、位於圖樣中心明顯比例較大的直書中文「輕井澤」及左下方偏小字樣「鍋の物」之營業說明文字所構成,應以「輕井澤」為予一般消費者主要寓目印象之識別部分。「輕井澤」為日本知名的避暑勝地,曾舉辦多項國際大型運動比賽及會議,並為國際媒體及世人所知。又據日本輕井澤町公所統計資料顯示,西元2013年至2017年到訪之外國旅客高達7、800多萬人,可見輕井澤地區受旅客歡迎之程度。再參考日本政府觀光局(JNTO)網站提供之都道府縣別外國遊客人數統計資料,自2011年起至2017年共連續7年,臺灣遊客每年至日本長野縣之總數為各國遊客之冠,再輔以日本長野縣觀光部所作「觀光地利用者統計調查結果」之縣內主要觀光地排名,自2010年起至2017年止,輕井澤町除於2015年曾經名列第2名外,每年皆為日本長野縣觀光地排名榜首。此外,由臺灣國內知名旅遊論壇「背包客棧」網站資料可知,臺灣旅客到訪日本長野縣景點中,前10名景點即有8名均分布於輕井澤地區,綜合上開資料應可證日本輕井澤地區之知名度,已為臺灣消費者所熟知。系爭申請商標以知名日本地名「輕井澤」作為商標主要識別主體,指定使用於「餐廳;旅館;冷熱飲料店;茶藝館;火鍋店;咖啡廳;酒吧;飯店;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快餐車;拉麵店;燒烤店;涮涮鍋店;冰淇淋店;民宿;桌子椅子桌布及玻璃器皿出租;會場出租;除用於劇院或電視攝影棚外之燈光設備出租;提供露營住宿設備」服務,客觀上確有足使消費者以其對日本輕井澤之既有印象及認知,進而誤認誤信系爭申請商標所指定服務或服務所涉用品源自日本輕井澤地區,或與該地區有所關聯,而對其表彰服務之來源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等情,業據原審論明,經核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 商標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之虞,不以商品製造地或服務提供地為限,舉凡與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地相關者,如商品、服務之管理地、研發地、設計地、行銷地,或商品服務之成分、原料之製造地或實施地均屬之。系爭申請商標以斗大之「輕井澤」作為商標圖樣主要識別部分,甲官網並標示「日本鍋物第一品牌蔓延三百年歷史」標語,網站會社概要關於「輕井澤鍋物」緣起亦記載:「師承井上老師傅習日式鍋物基礎,1967年日本井上先生於長野縣輕井澤町創立日本輕井澤鍋物僅22席的食堂,食客大排長龍,就為了品嚐井上先生每日用心熬煮的鮮美湯底,40餘年從未間斷,2002年井上先生除將本身獨家湯頭秘方授權,更針對台灣食客,再費心調配出口感較淡,但味道還是鮮美的日式鍋物湯…」足證無論由系爭申請商標圖樣,或甲實際使用情形,皆有傳達其服務或服務所涉用品源自於日本輕井澤。此外,消費者所撰食記文章或評論記載:「位於台中的『輕井澤』鍋物店,源起於日本一間小火鍋店,經老闆三顧茅廬才取得販售湯頭原汁,於是以產地空運送的黃金湯底,研發出『昆布、和風…』等6種湯頭」、「…店名是以風景名聞日本的『輕井澤』命名。原來在四十多年前,當地有位老師傅,透過他用心熬煮的火鍋湯底,每天總有絡繹不絕的饕客慕名而來。多年後,台灣之子-王振模,師承其下並將其引進台灣,成為中部極具規模的連鎖餐廳…」、「來自日本長野縣輕井澤有名的日式小火鍋~這家在台中已經人氣很久了捏」、「輕井澤係日本一個地方,雖然我唔知這間餐廳是不是輕井澤出名的美食,但也非常的好食很有日本味。」顯見已有相關消費者高度相信系爭申請商標所指之地理區域「輕井澤」與其服務之來源地有所關聯,準此,自堪認系爭申請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服務之產地之虞。

下次還想申請「輕井澤大阪燒」、「「輕井澤拉麵」」之類的商標,可能要先考慮一下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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