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強制律師代理新修規定

立法院在民國112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最新修正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其中有許多智慧財產民事事件,規定一定要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理,在從事智慧財產案件訴訟時,要注意這個最新規定;不過,最新修法內容的施行日期,還有待司法院公告。

民國112年「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強制律師代理新修規定 2

參照新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0條: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六十六條所定得上訴第三審之數額。

           二、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

           三、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前三款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

               請或抗告。

           五、前四款之再審事件。

           六、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七、其他司法院所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事件。

           前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事件不適用之:

           一、聲請核定代理人酬金。

           二、聲請訴訟救助。

           三、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司法院所定事件。

           第一項第一款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於普通共同訴訟人分別計算之。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不因訴之減縮、變更,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達

           該數額而受影響。

           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一項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情形,應於起訴、上訴、聲請、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由前述規定可知,雖然不是所有智慧財產民事訴訟都一定要由律師代理進行,但是新法強制擴大律師代理案件的範圍增加許多;簡單來說一下,例如: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台幣150萬元[1],就一定要找律師。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第一審民事訴訟事件,不管金額都一定要找律師。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或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都要找律師了。此外,像是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及相關訴訟事件所生其他事件之聲請或抗告、再審事件等等,原則上都是要找律師代理的。

除非像是聲請核定代理人酬金、聲請訴訟救助等等,或是當事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也是可作為訴訟代理人的。


[1]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目前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訂為「新台幣150萬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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