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外遇偷裝GPS構成妨害秘密罪
實務常見為了調查另一半外遇,而在配偶的車輛裝置GPS定位器,這樣的行為是構成妨害秘密罪的。最近又有類似新聞案例,柯先生懷疑妻子外遇,偷偷在妻子的轎車保險桿下方,裝上GPS定位器,妻子將轎車送廠維修時,被保養廠發現這個定位器,妻子提告妨害秘密罪,柯先生辯稱與妻子雖然分局但尚未離婚,想知道她的消息,才這樣做。不過,法院認為這樣是無故的不法手段竊錄非公開的活動,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前述犯罪要件所謂「無故」,是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假若一般人有申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也要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實務判決認為,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而並不是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參諸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意旨:「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意圖營利,提供GPS衛星定位追蹤、GSM行動電話監聽功能之追蹤器及針孔遠端監控器設備予林○○、廖○○二人,便利其等窺視、監聽其配偶及同事之非公開活動、談話或跟蹤,顯無法律上之正當原因,揆諸前開說明,自屬該當於妨害秘密罪『無故』之要件。」所以說,不能假藉調查配偶外遇而在其車上放GPS。
其次,車輛裝置GPS追蹤器,於車輛啟動至熄火時止之期間內,追蹤器即會持續、定時發射訊號傳送該車輛所在位置之經緯度數據,透過衛星傳送至追蹤器系統平臺,查看下載APP軟體即可隨時查看車輛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等資訊,用此方式竊錄他人非公開之動靜行止等個人資訊,同時構成違法蒐集處理他人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也會構成違法蒐集個資之犯罪。
事實上,過往也有司法警察以偵查為理由,未經許可在他人車輛裝置GPS,也被認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刑事判決意旨:「被告事前未立案調查或報請長官書面同意,在無法律授權下,擅自藉口犯罪偵查,自行竊錄蒐證,不能認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等旨,因認被告並無法律授權,即透過GPS追蹤器蒐集告訴人車輛位置等資訊,嚴重侵害其隱私權,且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業已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之要件。」 所以,如果有徵信社跟你(妳)說:「調查配偶外遇在其車輛放GPS追蹤器是有正當理由。」這絕對是錯誤的講法,千萬要小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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