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消防警察人員考試身高限制規定違憲囉!

  延續本所前所撰寫《身高差1.1公分被廢止受訓資格-淺談警消考試之身高限制規定,合理嗎?》之文章,憲法法庭於113年5月31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6號」之憲法判決,宣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以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違憲,規定部分自憲法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部分則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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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大法官認為,依衛福部國民健康署106年至109年之統計資料,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為172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依該規定,排除僅約10%之男性不得報考系爭考試,惟卻有高達55%女性因未達身高限制而不得參與考試,且依關係機關統計數據,截至111年我國消防人力男性占比為88%,女性為12%,使得應考之女性人數遠少於得應考之男性人數,實質上排除多數女性之應考資格,對女性受憲法保障之應考試服公職權形成差別待遇。並且,以消防設備器材之使用及救災等作為限制女性應考人身高須達160公分之理由並非最小侵害手段,蓋訂製或修改符合國人身高需求之相關消防設備器材,實際上並非無從克服之困難;面對各種不同類型之消防勤務以及災害現場與搶救工作,身形高或矮有各自執勤上之優勢;又消防署亦自承目前沒有科學證據足以證明160公分以下之人操作消防機具,於執行勤務上必然會產生一定之危險,因此,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而屬違憲,至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28號判決,因適用系爭違憲之規定而應予廢棄,並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憲法法庭之見解,可保障想從事警消工作之女性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不再受不合理之身高規範限制,可謂女性應考人之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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