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貸令的風暴核心,銀行法第72條之2

國內房價節節攀升,也讓不動產交易市場持續熱絡。而人民居住需求仍持續高漲的情況下,政府為解決居住問題也開始端出購屋補助方案,從最一開始自民國88年起施行已行之有年的《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用住宅貸款要點》(即首購利率補貼),到近期的《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即青安貸款)。然而,今年下半年卻開始傳出銀行的房貸放款逼近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而無款可放的情形,讓購屋族從歡喜成交馬上落入需四處尋覓貸款的困境,甚至有些購屋族面對建商或是賣家壓力而不得不選擇解除契約又倒賠一把,讓成家之路更加艱辛,到底引起這場限貸令風暴的銀行法第72條之2是什麼來頭?

限貸令的風暴核心,銀行法第72條之2 2

按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三、以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企業建築放款。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置自用住宅放款。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從條文規定可知,此規定即是限制我國最大宗的銀行種類──商業銀行的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即俗稱的房貸)總額。

而本條的立法增訂,是在民國89年的第一次金融改革前夕,因我國之銀行種類多以商業銀行此種倚靠存、放款利差為主要獲利來源之營運模式,為了防止商業銀行放款類別過於單一化,如發生不動產的系統性跌價風險將連帶造成銀行的呆(壞)帳損失,更加劇金融流動性風險所設計。攤開歷史的房價走勢即知,當時的時空正處於剛經歷亞洲金融風暴之時,且當時不動產交易市場已經歷經1989年房市管制及1996年臺海危機的兩次大空頭,故本條的理由即謂:「為避免商業銀行對建築放款過度擴張並維持銀行資產之適當流動性,爰參考第八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對建築放款之總額予以適當之限制。」而本條維持迄今,即是在維護銀行放款的穩定性,故新聞媒體多稱此條文為銀行的「天條」!

又到底是什麼促成了這場限貸令風暴呢?從條文要件可知以下公式:

銀行房貸總額=銀行放款時之(存款總餘額+金融債券發售額)×30%

所以,如果銀行房貸總額持續上升,那相應的銀行存款及金融債券發售額必需隨之增加,否則將無法應付逐漸升高的房貸需求。然而,在不動產市場的成交價值持續提高下,銀行每次放款之總額即便有分區或是戶數、地段的成數限制,仍然是逐漸成長。況且,在投資客持續利用寛限期不繳本金,期滿轉貸的操作下,在多年未償還本金的狀況,房貸總數只會持續維持在高峰而不會下降。而《新青安貸款》橫空出世下,5年寛限期、40年的攤還期和跟緊買進上車的自住客則成了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這個放款總額困境,除非銀行存款將隨同房貸成長的速度一樣高額成長,且存戶將不會提領現金流出,否則只會日益嚴重,然而,存款總額要有效提高,除了升息以吸收存款外,另一可能即為高度的通貨膨帳。而再參照中央銀行最新一次的信用管制已經開始限制寬限期的使用後,將有可能會進一步為放款成數及寬限期的管制,以限制繼續成長的房貸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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