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遺囑見證人的限制及剝奪繼承權的問題
台灣明年要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每五個人當中會有一位老人,因此預寫遺囑也會愈來愈普遍,但是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寫遺囑,則可能變成無效遺囑,這樣心想就不能事成了。依民法規定有五種可以立遺囑的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其中自書遺囑最簡單,原則上自己找張紙拿隻筆寫上「遺囑」兩個字,然後把想要表達的遺囑全文寫好再簽名,就完成了。
不過,近年來社會新聞版面不乏相關遺囑爭議事件,除了廣為人知的張榮發遺囑案例外,知名製作人邱瓈寬恩師製片裴祥泉的遺囑爭訟事件,也是一例。新聞報導指出,裴祥泉生前有立一份代筆遺囑,內容大略是裴祥泉口說並請人代筆遺囑,前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分給楊胖(楊智明)30%,阿寬(邱瓈寬)30%,漢星公司員工20%」等語,但是繼承人姊姊裴祥麟質疑遺囑效力,提出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主張有二位遺囑見證人是漢星公司員工,也是受遺贈者,違反受遺贈者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之規定。不過,最終法院認定該代筆遺囑是有效的,因為法院認定見證人並非受遺贈者。
法院最主要的見解是認為,當事人立遺囑時為求其遺囑能有效並得依其遺願分配遺產,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排除在受遺贈者之外,自不宜無視於當事人立遺囑時之真意,漠視其於遺囑前言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反使其遺產全歸其法定繼承人取得,因此判決遺囑有效。
所以說,由此案例提醒想要立遺囑的人,不管是要用哪一種方式作遺囑,要記得依據民法第1198條規定,「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是不得為遺囑見證人!反正,利害關係人不要當遺囑見證人就對了。
另外,有的人就是不想把自己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又不方便在活著時就把財產花光光或完全處分,這時就算是立遺囑把財產贈送給其他人,但又因為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法定繼承人還是有特留分可以繼承,這時該怎麼辦呢?法定剝奪繼承權的方式,是可以考慮的手段,一般來說,大部分都是用民法第1145條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來讓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但並非被繼承人主觀說這個人不能繼承就發生不能繼承的效力,還必須要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的客觀要件才可以。因此,比較常見的狀況是,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雙方已經老死不相往來,這時或許可以在遺囑上說明清楚,因為對方多年來都沒有主動探視或關懷本人,已經是一種重大心理虐待,然後表示該人不能繼承一毛錢,也許發生爭訟時,法官會考慮尊重立遺囑人的感受及想法,然後認定這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相關實務判決可供參考: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1870號裁判意旨:「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意旨:「本院審酌被繼承人王○○與被告乙○○係母子,然被告乙○○於90年間離家後,並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惟十餘年來,竟長期未曾探視被繼承人王○○,直至被繼承人王○○死亡時止,衡諸我國重視孝道之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王潘阿雪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情事。」(經被繼承人王○○以遺囑表示被告乙○○不得繼承,法院判決認可)
總之,立遺囑要注意見證人不能隨便找;還有,想要剝奪不孝子的繼承權,或未婚者不想讓討人厭的兄弟姊妹繼承時,遺囑的寫法都要稍微注意一下!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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