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張榮發的遺囑是哪一種類型?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在民國105年過世後,留下一份遺囑,內容載明存款、股票、不動產,都由四子張國煒單獨繼承,同父異母的張國政則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這場遺囑有效無效的訴訟,暫且不管特留分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問題,最終訴訟在今年判決確定該遺囑為有效而告定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想要寫遺囑的人,如果是要作密封遺囑,就要對這個案例,稍微了解一下。

【民事】張榮發的遺囑是哪一種類型? 2

  沒錯,張榮發的遺囑類型是「密封遺囑」!

  依據民法1189條規定,想要立遺囑,有五種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其中比較常見的是「自書遺囑」及「代筆遺囑」,而「密封遺囑」則比較少見,不過,張榮發作的就是這種「密封遺囑」。什麼是密封遺囑?依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因為要找二個見證人,還要去找公證人,又要密封起來,大家又不知道裡面寫些什麼東西,公證人又只收一千元,所以……。

  所謂密封遺囑,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公證業務對於密封遺囑的說明,如果立遺囑人不想把遺囑內容給其他人看到,可以自己書寫或找他人代筆辦理密封遺囑,辦理的方式,就是立遺囑人協同兩位見證人將書寫完成之遺囑,封緘(遺囑裝入信封內)後向公證人提出,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陳述該遺囑是自己的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公證人會於信封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但是,有時立遺囑人辦理密封遺囑程序上發生瑕疵,則依民法第1193條規定,假若符合自書遺囑的方式,仍然會有自書遺囑的效力,併此說明。(註: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這裡還有一個問題,立遺囑人過世了,這遺囑要怎麼開封打開來看?

  依民法第1213條第1項:「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所以說,依法要在親屬會議或公證人面前開視(打開)。但是,若違反這個規定,沒有在親屬會議或公證人面前開視呢?實際上,也不會怎樣啦!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55號民事裁判:「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依法固應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但遺囑保管人不於其時將遺囑提示於親屬會議,於遺囑之效力,並無影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判決意旨:「遺囑之提示與開視僅為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之一,並非有效要件,因此,系爭遺囑之提示及開視雖未依民法第1212條、第1213條之規定,系爭遺囑之效力仍不受影響,亦不因此而無效。」(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意旨亦同)

  由此看來,密封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這個規定不是「強制規定」,就算違反了,遺囑還是有效,這規定只是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而已,還真是沒什麼大作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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