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廠商遭刊登採購公報屬於證交法的重大訊息

  近日上市公司大同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通告,表示因為辦理國防部的「抗彈纖維布(抗彈板)(JE07022L12P1)」及抗彈纖維布(抗彈板)(JE07022L12PE)」採購案」,近日於2025年4月7日於工程會的申訴審議案,遭工程會維持原處分,將遭招標機關國防部刊登採購公報停權3個月,然大同公司對申訴審議結論不服,嗣後將會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此種上市櫃公司因與機關間的採購糾紛,遭機關刊登採購公報的情形並非罕見,此時除了涉及政府採購法的專業訴訟策略攻防外,還要考量證券交易法的資訊公開義務,

【政府採購】廠商遭刊登採購公報屬於證交法的重大訊息 2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規定:「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旨揭上市櫃公司有將重大訊息通報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公告之義務,依照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指下列情形之一: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故只要上市櫃公司有相關法律爭訟案件,對於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原則上都必須依法通報,公開資訊觀測站也會發布相關訊息,目的就是為了不讓知道上述消息的內部人士或相關人士,有利用內線情報進行交易,破壞證券交易市場公平性的情形。

  公司遭依政府採購法刊登採購公報,於期間內無法參與採購案件,也無法成為分包廠商,對於公司營運影響頗大,大同公司通報主管機關,於法有據,然刊登採購公報不代表行政處分就一定合法,刊登的處分後續遭行政法院撤銷者所在多有,並不罕見,倘若廠商採取有力的訴訟策略,未始不能在行政法院扳回一城,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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