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開放授權不代表就沒有著作權

  近日衛福部推動「臺灣醫療資訊標準大平台」計畫,關於病歷電子化的部分委託工研院執行,有網友指出工研院執行計畫所公布的「健保申報規則Rule Library」原始碼,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權,理由是該段原始碼使用了網路上的開源資料,卻違反開源授權條款。消息見報後,工研院表示會在一周內調查完畢,並也對社會大眾深表歉意,也承認是有員工於撰寫軟體程式時,未依照開源軟體授權規範(Apache 2.0)標示軟體之說明文件「讀我檔案(Readme)」出處與其原始授權聲明,違背了機關內部政策;而衛福部則表示沒有標示版權資訊,確實有不尊重著作權的疑慮。只是也有意見認為,有這麼嚴重嗎?

【著作權】開放授權不代表就沒有著作權 2

  舉個常見的例子來說,有研究生寫論文,看到別人文獻裡面有一段文字很不錯,就通篇引用,但未註明出處,這時候不僅有違反學術倫理,也有侵害著作權的嫌疑;著作權法雖然允許學術上的合理使用,但也要求使用者必須要註明出處,不能夠把別人的著作當成是自己的來發表,這不僅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更侵害他人的著作人格權;論文文獻如此,程式碼也是如此,依照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也是著作的一種,屬於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0款的電腦程式著作,而非第1款的語文著作。既然受著作權法保護,依照同法第64條第1款就應該「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況且,就算不討論著作權法上述的規定,開源資料通常都會有授權條款,畢竟權利人不是放棄自己的權利,只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允許他人可以無償使用而已,以最常見的創用CC授權來說,就可能被加上這些條件:包含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禁止改作、非商業性等四個要件的全部或是一部分,新聞中提到的開源程式碼則是有自己的授權契約,即所謂開源軟體授權規範(Apache 2.0),如果違反這個規範,使用者就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具有民刑事責任,另外如果是政府採購案,履約時涉嫌侵害他人著作權,可能還會構成罰款、解約、甚至是停權事由,畢竟機關通常會要廠商保證履約成果並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甚至要有權利屬於自己或是團隊的切結,或是要求將智慧財產權轉讓給機關,如果履約成果是侵害他人著作權而來,前述履約文件不就不實了嗎?過往台鐵就曾發生過彩繪列車的採購案,被發現構圖是抄襲他人的成果,所幸有與權利人協商解決,否則履約廠商是有可能面臨民刑事的法律風險的。

  在社會輿論對於他人涉嫌抄襲和侵害著作權等行為越來越不能容忍的情況下,政府採購的履約廠商可要多加小心,若是有相關著作權爭議,應隨時改正或徵詢法律專家,否則遭機關以採購法論罰,就得不償失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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