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罷免宣傳影片的合理使用

  社會矚目的大罷免投票日前落幕,以罷免團體的全敗告終。然在投票之前,有新聞報導某罷團主張自己上傳在活動宣傳網頁上的影片,遭多家自媒體剪接使用,侵害渠等著作權,已告到地檢署,目前尚未有結果,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著作權】罷免宣傳影片的合理使用 2
照片來源:Nino Souza /pexels

  眾所皆知自串流直播科技進步以來,持有手機者,連上網路就可以將自己的活動分享給網友,諸如用於個人生活分享、商業營利行銷、政治口號宣傳,在各家社群軟體的支持下,這種直播影片、短影音甚至成為流量密碼。據報導有文山區的某挺罷團體,於罷免宣傳期間,自行配戴密錄器拍攝周邊活動,據挺罷團體表示,是為了自保,於志工和民眾發生糾紛時,嗣後有證據可以訴諸司法,不過之後也將之剪輯影片上傳到頁面作為挺罷宣傳。然有一些網友或自媒體看完影片後,將之剪輯使用,遭挺罷團體認為是惡意剪輯,主張是潑髒水,並到地檢署提告侵害著作權。

  就上文脈絡可知,挺罷團體似乎是認為自己名譽受損才會提告,但為何會主張是著作權侵害呢?原因在於挺罷團體認為這些剪輯後的影片受著作權法保護,然此部分有幾個爭議,首先是密錄器所取得的影片是否算是人類精神創作成果?密錄器固然是攝影器的一類,但並非所有拍照攝影的成果都受著作權法保護,必須要投入人類精神創意在內的成果才行,密錄器的拍攝並非是人類刻意取景的成果,僅類似於架設監視器、攝影機,以此取得的影片原則上不應認為是「創作」,而僅為機械產物,故不應受著作權法保護;頂多主張嗣後的剪輯,有投入精神創作在內,就添加的新內容或可主張著作權,然若遭使用的部分與新添加的內容並無關係,他人的使用即使不被上傳者所認可,可能也未必侵害著作權,或成立合理使用,特別是罷免活動屬於高度的政治活動,不同於商業營利活動,於自詡民主自由的法治社會中,此類言論高度受到重視,不應任意以著作權法限制之,也容易遭使用者或自媒體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62條本文:「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人得利用之。」等相關規定主張權利限制或合理使用,挺罷團體若僅以著作權法提告,恐怕需要更多舉證,才能夠說服檢察官。

  著作權法在於保障人類精神創作,促進文明演進,並非政治鬥爭工具,若認為自己名譽受損,與其主張著作人格權之類受侵害,毋寧回歸刑法妨害名譽罪之相關規定處理,讓著作權歸著作權,政治歸政治,或許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精神。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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