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關稅協議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嗎?
美國川普政府的對等關稅大限已至,川普總統透過擴大解釋「緊急狀態」、「國家安全」等不確定法律概念,繞過國會監督,將對世界各國或經濟實體課徵至少百分之十的「對等關稅」,以這種極限施壓的方式迫使貿易夥伴讓步,即使是日本、韓國、歐盟等與美國向來友好的貿易夥伴,也被課徵百分之十五的對等關稅,且不能對美國採取反制措施,還要上繳數千億美元的投資資金給美國,給川普政府指定的產業,達到讓美國再次偉大的政治目的。台灣雖與美國達成框架協議,然仍遭美國課徵高於日韓的百分之二十對等關稅,與越南、孟加拉、斯里蘭卡相同級距,而行政院與美國達成的關稅框架協議,就是最終定案了嗎?其實未必。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過去針對國際條約或兩岸協議的釋字第329號見解,認為:「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當年間接引發反ECFA野草莓與太陽花兩大學運,就是因為此類無論叫條約也好、公約也好、協定也好的政治、貿易協議,都必須要送立法院審查,讓民眾團體有辦法透過干預立法院議事的形式來妨害生效,打出要監督,反黑箱的口號,近日對台美間的關稅框架協議,前述大法官解釋要求應經立法院審查的效力,應該也有適用。
行政院無論與美國川普政府達成甚麼樣的檯上、檯面下協議,最終若要發生效力,都應該要經過立法院審查,雖然就美國方面單方課徵的對等關稅部分,屬於他國事務,然行政院就達成協議所同意要負擔的義務或放棄的權利,仍需經過立法院審查,方符合大法官前述解釋的意旨,否則不應發生效力。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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